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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年修正旗舰店”产品被认定销售欺诈


[ 李静 中国网    更新时间:2020/12/16  ]    ★★★

        摘要:福建安溪滋美堂茶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滋美堂茶业公司”)因其经营网店“百年修正旗舰店”产品“修正茯苓酸枣仁茶”涉嫌“虚假宣传”,被消费者丁某告上法院

中国裁判文书网日前披露的一则《行政裁定书》显示,福建安溪滋美堂茶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滋美堂茶业公司”)因其经营网店“百年修正旗舰店”产品“修正茯苓酸枣仁茶”涉嫌“虚假宣传”,被消费者丁某告上法院。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滋美堂茶业公司对普通食品宣传保健功效,已涉嫌虚假宣传、构成销售欺诈,遂判决滋美堂茶业公司退还原告消费者丁某全部货款4845元及利息。

中国网财经记者发现,上述判决书提及的网店“百年修正旗舰店”,其运营方虽然公司名称(滋美堂茶业公司)与修正药业看似并无关联,但店铺处处彰显修正药业的品牌,如店铺首页显著位置有修正药业的知名广告语“修正的、良心的、放心的”,店铺上方还有平台标识“品牌直销”,店铺上方下方均有修正药业的品牌logo。该网店“百年修正旗舰店”店铺客服同时告知记者,“我们是修正集团官方直营商城”,虽然部分产品是代工生产,“但产品配方、生产原料的选择和生产标准都是修正指定的。”

图片来源:百年修正旗舰店

上述判决书显示,今年6月,消费者丁某在“百年修正旗舰店”分两次购买了总价5100元的75盒“修正茯苓酸枣仁茶”,购买目的是用于家中开设的养生保健店,为客户改善睡眠而附加的调理产品。因为“百年修正旗舰店”所售产品详情页面显示该产品名为“修正茯苓酸枣仁茶野生百合茯苓茶安神助粉膏多梦睡眠安睡质量差茶”,存在明显的暗示“助睡眠”、“安睡”等功效,使其相信了卖家所宣传的具有改善睡眠的疗效。

但在丁某收到产品并给店内客人使用后,却反应不佳,客人反映并未起到改善睡眠的作用,以致丁某养生保健店所出售的“套餐产品”被客人纷纷退货,给丁某造成了经济损失。后丁某发现,“修正茯苓酸枣仁茶”仅为“普通代用茶”(产品标准号“GHT1091代用茶”),但“百年修正旗舰店”除了在产品名称上暗示具有“改善睡眠”功效外,更是在宣传页中明示“七种配方,开启您的睡眠”等相关表述,而“改善睡眠”为获得保健食品“蓝帽子”批号的保健品才可以宣传的特殊功效,“百年修正旗舰店”将“代用茶”宣传为具有保健功效的保健食品,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广告法》等相关规定,明显存在严重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广告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对保健食品之外的其他食品,不得声称或明示、暗示具有保健功能。本案中,被告在某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所经营的“百年修正旗舰店”中对其销售的“修正茯苓酸枣仁茶”进行广告宣传时,虽未明确表述该商品具有治疗失眠的功效(治疗作用系药品的功能),但根据其宣传内容“修正茯苓酸枣仁茶野生百合茯苓茶安神助粉膏多梦睡眠安睡质量差茶”以及商品详情中“七种配方,开启您的睡眠”的表述,显然系明示案涉商品具有“改善睡眠”之功能。从商品标识上看,案涉商品为代用茶,属于普通食品,而改善睡眠为保健食品的功能之一,因此,被告虚假宣传行为,已构成销售欺诈,客观上足以误导购买者,对其购买行为产生实质性的影响。

最终,法院判决,因消费者丁某系出于经营目的而购买商品,不符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的规定,对其“三倍赔偿”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同时鉴于被告没有证据证明“修正茯苓酸枣仁茶”具有改善睡眠的功能,判决被告全额返还消费者货款。

天眼查显示,福建安溪滋美堂茶业有限公司于2014年04月16日成立。法定代表人彭翠英,注册资本200万人民币。公司经营范围包括:茶叶加工;预包装食品(茶叶、茶食品、茶饮料)、农副产品、中药材、保健食品、茶具、茶叶包装用品销售;茶文化传播、推广;中草药种植、销售等。

截至发稿前,中国网财经记者在“百年修正旗舰店”看到,案涉产品“修正茯苓酸枣仁茶”仍坚持未改正被法院认定为“虚假宣传、销售欺诈”的宣传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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