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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法》大修


[ 何茜 中国品牌杂志    更新时间:2020/10/27  ]     ★★★

        摘要:《商业银行法》大量条款已不适应实际需求,亟待全面修订。

10月16日,中国人民银行官网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修改建议稿)》(下称《修改建议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商业银行法》自1995年开始实施,经历了2003 年、2015 年两次修订,现行的《商业银行法》总共有九章95条,而《修改建议稿》共十一章127条,其中整合后新设或充实了四个章节,分别涵盖公司治理、资本与风险管理、客户权益保护、风险处置与市场退出。

根据央行的起草说明,《修改建议稿》的修改工作已列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和2020 年立法工作计划。对于此次修改,央行指出,近十余年来,中国银行业飞速发展,参与主体数量急剧增加,规模持续壮大,业务范围逐步扩展,创新性、交叉性金融业务不断涌现,立法和监管面临很多新情况。《商业银行法》大量条款已不适应实际需求,亟待全面修订。

提高最低注册资本金
中国品牌记者梳理《修改建议稿》发现:《修改建议稿》仍然坚持分业经营的原则,禁止商业银行从事股票、信托经营业务,不得投资非自用不动产和非金融企业股权。

虽然表述上和2015年比,增加了“未经批准”的表述,但实质上没有差异。而且把禁止性的范围扩展到境外,删除了原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限定。从证券承销的业务看,也同样禁止交易所的证券,所以即便实质上属于中间业务的股票承销业务银行同样被挡在门外。

除此之外,《修改建议稿》提高了最低注册资本。2015年的《商业银行法》股份制的最低注册资本金是10亿元,城商行的最低注册资本金1亿元,农商的最低注册资本金0.5亿元,而《修改建议稿》股份制最低注册资本金是100亿元,提高10倍,城商行的最低注册资本金是10亿,提高10倍,农商的最低注册资本金1亿元,提高5倍。

提高注册资本金,从现实角度,并不会影响各大银行,因为现有的股份制银行、城商行和农商行的注册资本金都远远高于《修改意见稿》的规定。

明确市场退出机制

央行在起草说明中表示,《修改建议稿》将原第七章整合充实为第九章“风险处置与市场退出”,参考国际准则,总结我国银行业处置经验,建立风险评级和预警、早期纠正、重组、接管、破产等有序处置和退出机制,规范处置程序,严格处置条件,完善职能分工。对结算最终性、终止净额结算、过桥商业银行作出规定。

在此基础上,《修改建议稿》第92条明确接管条件,具体包括资产质量持续恶化、流动性严重不足、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经营管理存在重大缺陷、资本严重不足等。

而对于银行的破产,《修改建议稿》也给予明确的回应,其中第102条明确破产清偿顺序,商业银行破产清算时,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按照顺序清偿。

延长抵押资产处置时间

很长时间,由于不动产或股权等抵押资产给商业银行不良资产处置带来一定的压力,此次《修改建议稿》对处置时限的延长,缓解这一压力。

《修改建议稿》明确,“商业银行因行使抵押权、质权而取得的不动产或者股权,应当自取得之日起五年内予以处分。”而在原有的《商业银行法》中,抵债资产(不动产和股权)的处置时限则是2年。

处置时间从2年延长至5年,主要是考虑到多数不动产、股权担保物流动性相对不高。不动产和股权具有流动性差,很难短期变现的特点,延长时限有助于商业银行不良资产处置。同时,也有助于减轻银行业资本补充压力。

根据《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商业银行被动持有的对工商企业股权投资在法律规定处分期限内的风险权重为400%;商业银行非自用不动产的风险权重为1250%。

中国品牌记者梳理《修改建议稿》发现,《商业银行法》原第三章、第四章整合充实为第五章“业务经营规则”,要求商业银行应当坚持风险可控和服务实体经济的原则,依法合规开展业务,履行社会责任,不断提升经营管理水平。并从专业化发展、贷款自主、分业经营、工作人员禁止行为等多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

例如在专业化发展方面,《修改建议稿》新增要求,商业银行应当根据本银行类型、规模和业务实际,制定特色化、专业化的发展战略。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村镇银行等区域性商业银行应当在住所地范围内依法开展经营活动,未经批准,不得跨区域展业。推动商业银行立足当地、回归本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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