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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商登记政策:别让高门槛“绊倒”小微商家


[  经济参考报    更新时间:2020/11/4  ]     ★★★

        摘要:近期,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在修改《网络交易管理办法》基础上起草了《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并于10月20日起至11月2日向社会征求意见

近期,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在修改《网络交易管理办法》基础上起草了《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并于10月20日起至11月2日向社会征求意见。近日,中国新闻社国是论坛举办专题研讨会,主题为:如何解读“史上最严”小微电商登记政策?论坛邀请多位电子商务法、财税金融政策领域的专家以及网店店主,共同探讨《征求意见稿》。

对于部分电商平台和网店店主争议线上网店是否应该登记注册的问题,北京大学法学院副院长、电子商务法研究中心主任薛军表示,无论是国内还是国外、线上还是线下,经营者都应进行登记,这是国家对市场进行监管的途径之一。现在需要讨论的是登记标准应该如何设置,目前还需要进行科学的测算,最终把这个标准调整到线上线下大体一致的程度,这样各方会认为规则是平等公平的。薛军还建议,网络经营者如果交易次数比较多但总额不大的话,可以按照相对高一点的总额这一标准,来计算经营者的特征。

在中国财政科学研究院研究员白景明看来,《征求意见稿》的规定体现了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至上的原则,这实际上也是跟《电子商务法》相衔接的。目前看《征求意见稿》,对《电子商务法》中的一些原则性规定进一步细致化。这个办法一定要从公平交易的角度理解,线上线下应该是一个原则。

电子商务法律网创始人、电子商务法起草组专家阿拉木斯认为,《征求意见稿》对网店店主登记注册的要求过于苛刻,可能会对小微电商店主形成更高的准入门槛。对互联网交易来说,电商的量是一个核心问题,没有一定的量就没有今天的电子商务,电商是靠量的,门槛稍微高一点点,量马上就下来了。在新的时期更应该用新的眼光和思路来管理,让电商更好地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上发挥作用。

阿拉木斯表示,虽然《征求意见稿》把社交电商、直播电商加进去了,但实际上,还是没有完全考虑社交电商和网络直播的特性,还是以传统电商1.0为蓝本。

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北京市法学会电子商务法治研究会副会长朱巍认为,不应该设置类似“网店经营者只要满足年交易次数高于52次就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规定。现在的监管不要去管主体,更多的应该要管行为。网店主体登记没有问题,但不一定是以这种工商登记的方式进行,可以作为人来登记,对消费者的保护应该是更好的。

网店经营者代表王鹏认为,从商家的角度,这个规定过于严格,压缩了小微商家的生存空间,阻碍了创业与创新。在国家“六稳”、“六保”减税降费的大政策背景下,对相当规模的交易都采取了积极的税收减免措施。事实上,大部分小微电商卖家是达不到这方面纳税标准的。现阶段,一些电商平台已经在通过多重手段对店铺进行监管。只要压实平台责任,通过大数据交叉甄别,很多监管工作可以通过平台监督、消费者监督、行业监督的方式实现。市场监督行政部门更多的以市场裁决者形式出现,做好裁判即可。

中国社科院财税法案例研究中心主任滕祥志表示,《征求意见稿》与税务登记法律法规或存在一些内在矛盾,工商管理和税收管理要进行联动思考。相关法律法规出台时需做到接地气、可执行。在“零星小额交易”上有一个问题,一定会有人超过52次的交易次数,但实际上却没有达到个税起征点,那么就不产生纳税义务。而市场主体进行登记,就又势必产生了税法义务。这跟税务登记的法律法规就产生了内在的冲突和矛盾,对税务机关管理提出一个新课题。在个人所得税法的层面,并没有定义什么叫经营所得,所以不能说在网络上卖货就产生了个人所得。这个时候,让人们去做税务登记,可能就会增加管理成本。

在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副院长、市场监管法治研究中心主任刘继峰看来,应该在制度上作出进一步的研究和应对,使平台和平台内经营者的平等能够得以实现。在权利和义务配置方面,许多平台本身也有自营业务,他们对平台内经营者来说,既是竞争者又是管理者,处于优势地位,其与平台内经营者权利有明显的不对等。针对政策中所提出的禁止“二选一”的问题,刘继峰表示,合同上资格平等并不等于在事实关系上的平等,平台和平台内经营者在协商过程中事实上会存在地位上的不平等,于是可能消解政策效力。建议在制度上作出进一步的研究和应对,使平台和平台经营者之间的平等能够得以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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