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乔丹体育终审败诉,但对正常经营没影响


[  中国服装圈    更新时间:2020/4/10  ]     ★★★

        摘要:2019年10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结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商标争议案,判决其商标并未损害乔丹肖像权,最高法认为商标没有体现乔丹个人特征,不具有可识别性,不构成损害肖像权,迈克尔·乔丹在一审和二审均败诉。

美国AIR JORDAN品牌状告中国乔丹体育公司商标侵权案延续8年,迎来了最终宣判。

最终这则引发全球关注的商标侵权案以“中国乔丹终审败诉”落幕,飞人乔丹的形象和中国乔丹的商标被撤销。

最高人民法院网站信息显示,美国AIR JORDAN品牌状告中国乔丹体育公司商标侵权案做出裁决,被诉裁定、一审、二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均有错误,应予撤销,乔丹体育公司第25类服装鞋帽袜等商品上的6020578号“乔丹+图形”商标被撤。

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于1991年注册“丹桥”商标,2000年将企业名称改名为乔丹体育。其在2011年11月25日通过中国证监会发审委2011年第263次会议审核,成功过会。

2008至2010年,公司全年营业收入分别为11.58亿元、23.16亿元和29.27亿元,业绩增速可观。2010年,其销售额位居本土运动品牌第6位。

公开资料显示,2011上半年,乔丹体育营收达到创纪录的17亿元,净利润高达2.8亿元,同年11月,乔丹体育IPO申请成功“过会”,只差拿到证监会最终批文。

当时,公司计划2012年3月登陆上交所,发行新股1.13亿股,募集10.64亿元。若能成功上市,乔丹体育应是“A股体育品牌第一股”。

然而,就在2012年,美国迈克尔·乔丹起诉乔丹体育侵犯其姓名权,请求注销其多项商标。

乔丹体育代理律师认为乔丹本人的姓氏为JORDAN,这和QIAODAN相比有很大不同,而且JORDAN只是美国一个普通的姓氏,很难认定中国乔丹体育与迈克尔·乔丹本人存在必然联系。

2019年10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结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商标争议案,判决其商标并未损害乔丹肖像权,最高法认为商标没有体现乔丹个人特征,不具有可识别性,不构成损害肖像权,迈克尔·乔丹在一审和二审均败诉。

二审败诉后,乔丹作为再度申请人向最高院申请再审,请求最高院:撤销被诉裁定以及一、二审判决,判令商标评审委员会对争议商标重新作出裁定。

最高院审理后认为,被诉裁定、一审、二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均有错误,应予撤销。

然而,乔丹体育官方则正式发布声明表示,该判决不会影响公司现有商标的正常使用,也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构成影响。

乔丹体育官方表示,经过国家商评委、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一审、二审和最高法院的再审裁决,我公司注册时间超过5年的74件商标已经取得胜诉,注册时间未超过5年的4件商标发回商评委重新作出裁定。

也就是说,乔丹体育在主营业务上使用的4个主要商标,即第3148047号“乔丹”商标、第3148049号“乔丹”商标、第3148050号“QIAODAN”商标以及第3028870号商标,包括外界熟知的“运球剪影”图形,此前都在最高法的判决中得到维持。

虽然乔丹体育在这场持续8年的案件中败诉,但飞人乔丹好像也没真正打赢。随着案件最终落幕,或许乔丹体育的上市进程有望加快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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