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31日下午,福清市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被告人林某发、林某等37人和被告单位福清永利矿业有限公司涉嫌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故意伤害、寻衅滋事、聚众斗殴、滥伐林木等14项罪名一案。
●主犯林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主犯林某发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其余35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二十年至十个月的有期徒刑。
●被告单位福清永利矿业有限公司被判处罚金150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9年以来,被告人林某发、林某陆续网罗福清市北林村刑释解教人员和社会闲散人员,有组织地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形成了以被告人林某发、林某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该组织以暴力、威胁或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实施故意伤害、寻衅滋事、聚众斗殴、放火、强迫交易、破坏生产经营、故意毁坏财物、滥伐林木、非法占用农用地、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行贿等多种犯罪行为,非法攫取财富。
●该组织同时还向政治领域渗透,把持基层群众自治组织,拉拢腐蚀国家工作人员充当“保护伞”,为其在矿业开采、林木采伐等方面获得便利,严重破坏当地经济、社会秩序。
该案案情复杂,涉及被告人人数众多。法院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其认罪、悔罪态度等因素,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福建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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