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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原乳标识标注有新规


[  中国质量报 徐 风    更新时间:2005/10/8  ]    

  9月28日,国家标准委发出规范复原乳标识标注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自10月15日起,用乳粉或在生鲜乳中添加部分乳粉生产的酸牛乳、灭菌乳应醒目地标出“复原乳”或“复原奶”字样,并与产品名称标示在包装容器的同一主要展示版面。

  一段时间以来,市场上出售的所谓巴氏消毒奶、高温灭菌奶、酸奶,所用的原料并不都是纯鲜牛奶,许多产品是以奶粉为原料还原的“复原乳”。对此,9月26日下发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液态奶生产经营管理的通知》要求,凡在灭菌乳、酸牛乳等产品生产加工过程中使用复原乳的,不论数量多少,生产企业必须在其产品包装主要展示面上醒目标注“复原乳”。具体的要求是,自2005年10月15日起,用乳粉或在生鲜乳中添加部分乳粉生产的酸牛乳、灭菌乳必须标注“复原乳”,10月15日前生产但未标注“复原乳”的奶制品允许销售至2006年1月15日。
  国家标准委要求,用乳粉或在生鲜乳中添加部分乳粉生产的酸牛乳、灭菌乳,其产品标签的标示内容除了必须符合《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2004)、《酸牛乳》(GB 2746-1999)和《灭菌乳》(GB 5408.2-1999)等有关标准的规定外,全部用乳粉生产的酸牛乳、灭菌乳应在产品名称紧邻部位标明“复原乳”或“复原奶”。在生鲜乳中添加部分乳粉生产的酸牛乳、灭菌乳应在产品名称紧邻部位标明“含××%复原乳”或等效名称“含××%复原奶”。“××%”是指所添加乳粉占酸牛乳或灭菌乳中全乳固体的质量分数。

  对于使用复原乳生产加工液体乳标签的标注方式,国家标准委要求,“复原乳”与产品名称应标示在包装容器的同一主要展示版面,“复原乳”三个字必须醒目。具体的要求是,“复原乳”的字号不小于产品名称的字号,且字体高度不小于主要展示版面高度的五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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