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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宝马案被告获刑11年专家:定性准确刑罚适当


[  现代快报    更新时间:2017/4/2  ]    ★★★

     4月1日,曾备受社会关注的南京“6·20”宝马车案在南京市秦淮区法院一审宣判,被告人王季进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针对该案,3名法学专家解析认为,该案定性准确,刑罚适当。

宝马车高速冲撞,毁6车夺两命

     2015年6月20日11时40分左右,王季进报警称有人要害自己,手机已被监听等。但警方接报后,他明确要求公安机关对其报警行为登记备案,却拒绝向警方透露个人信息。

     当天13时50分左右,王季进驾驶宝马车,以高速行驶到南京市友谊河路与石杨路路口时,在前方直行、左转交通信号灯均为红灯禁行的状态下,进入左转弯车道高速直行,并以最高限速3.25倍的速度,冲进横向正常行驶的车流中,猛烈撞上在该路口由南向西正常左转弯行驶的被害人薛某驾驶的马自达轿车。该车解体的车体及碎片飞出,撞上正常行驶的多辆轿车。撞击导致马自达车当即解体,车内的薛某、刘某当场死亡,6辆轿车、公交车毁、损,车辆损失共计人民币20余万。

     事发后,宝马车驾驶员王季进弃车离开现场。很快,警方在距现场三四百米处,找到满脸是血的王季进,并将其控制。经警方确认,宝马车通过路口时,车速高达195.2公里/小时。

     其后,南京警方称,肇事者王季进系普通商人,拿到驾照多年,无吸毒史、未酒驾,案发地点在他每天上下班的路线上。

被告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

     法院认为,王季进长期在南京生活、工作,有多年的驾车经验,故其明知城市主要道路的人流、车流状况,明知交通法规及行驶路段限速,明知其以144.5-195.2km/h的车速长时间在城区主要道路行驶,可能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人身财产安全,但不采取任何避免事故的措施,仍听之任之、不计后果。直至以限速3.25倍的车速强闯十字路口红灯,冲进路口正常行驶的车流中,撞毁、撞损多辆车辆,致两人当场死亡。

王季进受审


     王季进的行为反映出的主观心态,不符合疏忽大意或轻信可以避免事故发生的过失犯罪即交通肇事罪的特征,更符合以其他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构成要件,故合议庭一致认为,王季进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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