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智伟业策划专家
品牌策划管理专家
闽南企业管理网
闽南企业管理网
 品牌总网 >> 文化健康娱乐 >> 社会·文化·生活

贵州首例“气死人”索赔案原告被判获赔2.6万元


[  南方网    更新时间:2005/10/3  ]    
    南方网讯 “气死人”该不该赔偿?贵州省天柱县法院日前以这个县电力局对死者死亡存在一定过错为由,一审判决电力局赔偿其亲属死亡赔偿金和精神抚慰金共计2.6万余元。据悉,这起因“气死人”而产生的索赔案在贵州尚属首例。

  法院审理查明,2002年7月5日8时许,原告舒德清之妻杨春香与原县电力局下属企业火电厂10名职工,来到县电力局找时任局长杨某某反映工资拖欠问题。杨春香向杨局长提到自己与丈夫10余年来因待遇不公造成生活极度困难,并要求杨局长予以解决。杨局长说:“你们的问题我管不了,你们找政府,找法院去……”随后,杨春香泣不成声,口吐白沫,当场瘫倒昏迷休克。后经送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上午10时死亡。

  2005年1月,死者丈夫、原告舒德清向天柱县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电力局赔偿死亡赔偿金9万元,精神抚慰金1万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审理中,法院经原、被告双方同意,委托遵义医学院附院法医鉴定中心,对杨春香的死因进行鉴定。结论为:脑溢血是导致杨春香死亡的直接原因;杨春香生前与他人争吵是诱发脑溢血的因素。对此,原被告双方未提出异议。

  另据查明,死者杨春香原系县水电局职工,2001年1月后,电力局停发了杨春香及原火电厂其他职工的工资。

  法院审理认为,杨春香与他人前往时任县电力局局长杨某某的办公室反映问题,杨某某的语言有些生硬,让杨春香无法接受,使杨春香情绪激动诱发脑溢血而死亡。杨某某对此有一定的过错,故电力局对杨春香的死亡应负次要责任,杨春香本人负主要责任。杨某某是在执行职务时造成他人伤害,其行为是代表电力局的行为。

  法院据此作出判决,一审判处天柱县电力局赔偿受害人杨春香的亲属死亡赔偿金2.5万余元,精神抚慰金1000元,共计2.6万余元。原告舒德清以一审判决赔偿数额较低,明显失去公平为由,向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法院提出上诉。

1

上一篇 上一篇文章: 男子在地铁内为争座位连扎对手数刀...
下一篇 下一篇文章: 初中生暗恋女生求爱不成痛下杀手,...
发表评论】【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品牌总网版权与免责声明:
        本网站(www.ppzw.com)刊载的所有内容,包括文字、图片、音频、视频、软件、程序、以及网页版式设计等均在网上搜集。 访问者可将本网站提供的内容或服务用于个人学习、研究或欣赏,以及其他非商业性或非盈利性用途,但同时应遵守著作权法及其他相关法律的规定,不得侵犯本网站及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利。除此以外,将本网站任何内容或服务用于其他用途时,须征得本网站及相关权利人的书面许可,并支付报酬。 本网站内容原作者如不愿意在本网站刊登内容,请及时通知本站,予以删除。
※ 联系方式:品牌总网管理客户服务部 电话:0595-22501825
 图片资讯
1 2 3
财智品牌营销全攻略 品牌系统化与营销落地化
 社会动态
 视频推荐
 商机在线
 分类信息
 图片新闻频道
 招商加盟
 

版权所有: 品牌总网   闽ICP备16034782号-1 本网站法律顾问:郑明汉 律师

Copyright © PPZW.COM 2002-2025 All Rights Reserved. 在线客服: 在线咨询QQ:383485670 加盟商在线QQ:

Email:qy@PPzw.com

闽公网安备 3505210200024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