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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女子只因少做一件事 借出去的300万飞了


[  萧山日报    更新时间:2016/11/28  ]    ★★★

        摘要:杭州女子只因少做一件事借出去的300万飞了看着手中的两本房产证,陈女士久久回不过神来。说好的抵押借款,怎么对方押了房产证还能把房子卖掉?“签订抵押合同、办理抵押登记是很严谨的民事法

原标题:杭州女子只因少做一件事借出去的300万飞了

      看着手中的两本房产证,陈女士久久回不过神来。说好的抵押借款,怎么对方押了房产证还能把房子卖掉?“签订抵押合同、办理抵押登记是很严谨的民事法律行为,只有完成相关的必经程序,才能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听完律师的解释,陈女士后悔莫及……

 

      房产证是真的,她借出了三百万

      今年二月,陈女士的同学龚先生找到她,想要借三百万元用于生意周转。

      陈女士感到有些为难。这么大一笔金额,借出去实在不太放心。见陈女士面露犹疑,龚先生拿出两本房产证,说:“这是我名下的两套房子,大的一套价值二百七十多万,小的一套价值二百二十万,两套房子价值近五百万元。你若不放心,我把房子抵押给你。你借给我三百万元,半年后,我连本带息还你三百二十万元。”

      陈女士拿起两本房产证看看,没看出什么问题。想到自己刚好有闲钱,放在银行利息也低,借出去半年,能赚回二十万利息,陈女士心动了,打算做这笔交易。但谨慎起见,她还是想找人核实一下房产证的真伪。经过查询,陈女士得知,房子的主人的确是龚先生,那两套房子的市价已达七百多万。

      随后,龚先生写了张借款三百万付息二十万的借条,连同房产证一起交给陈女士,并要求陈女士给他打一个收条,表示收到他的两本房产证。借条、收条都写好后,陈女士和龚先生一起去银行,将三百万划到了龚先生的账上。

借款到期了,他却玩起了失踪

      今年八月,龚先生和陈女士约定的还款日期到了,却不见他露面。陈女士便给他打电话,谁知电话已停机。她有些心慌,不过,想到房产证还在她手上,也就不太在意了。到了十月份,龚先生还是联系不上,陈女士心里不踏实了,便按照房产证上的地址找上门去。她这一上门,可就懵了——住在这套大房子里的房主,是今年七月份买下这套房子的,并已办好了过户手续,房产证也已办下来了。

      “这套房子的房产证明明在我的手里,你怎么可能又办了个房产证?”陈女士非常愕然。

      “你这房产证是怎么回事,我不知道。我只知道,我的房产证是通过正规渠道办下来的。”房主说着,将自己的房产证拿了出来,让陈女士过目。

“      你这是假的!”陈女士一看房产证上的大红印章,失态地喊了起来:“你有什么证据证明你是正规渠道办的房产证?”

      “我有义务给你证明吗?”房主收回了房产证,冷冷地说:“你要有啥疑问,去找房管局吧!”

      这究竟是怎么回事?满脑子疑问的陈女士,在房管局找到了真相。原来,在今年四月份的时候,龚先生就以原房产证遗失为由,在房管局申办了两个新的房产证,并于今年六月将两套房子都卖给了他人,同时办理了过户手续。

      “房产证明明在我手里,你们怎么好把房子过户给别人?”陈女士吃惊之余,把怒气撒到了房管局工作人员身上,高声质问。

“这房产证上有你的名字吗?你是房子的共有人?”工作人员问道。

“没有。不是。”陈女士答道。

“那这房子要过户给谁,与你有啥关系?”

“可是,这房子是抵押给我的呀!”陈女士理直气壮地说。

“办理过抵押登记手续吗?”工作人员问。

“抵押登记?没办。可房产证在我手上。”

“那是没用的。”工作人员告诉她,如果想要维权,还是要走法律程序。

究竟起诉谁,还真的是个问题

      无奈的陈女士找到了律师,希望能找到维权的方法。然而律师却告诉她,起诉房管局是不适当的,当然更不能起诉现在的房主。房管局和现在的房主都没有过错,起诉他们几乎没有胜诉可能。

      因此,陈女士目前唯一可以起诉的,就是债务人龚先生。律师表示,陈女士和龚先生虽然有抵押的意向,却没有办理抵押物登记,所以,严格说来,他们的抵押合同没有生效,没有生效的抵押,当然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根据我国《担保法》和《物权法》的有关规定,当事人以城市房地产做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法律之所以要做如此规定,意在保护当事人、特别是抵押权人的合法权益。通俗地说,房地产在房管局办理了抵押登记后,等于是向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到了一个针对抵押权人的保护措施,当房主,也就是抵押人想要处置房地产时,须告知抵押权人,特定条件下还须征得抵押权人的同意,否则,房主难以将房地产过户给他人。

      在办理抵押登记时,须同时向登记部门提供主合同和抵押合同,也就是要提供两份书面合同。比如陈女士和龚先生要去办理抵押登记,就需要提供一份他们之间的借款合同,一份针对借款合同的抵押合同。

 

      本案中,陈女士仅仅是持有龚先生的房产证,而没有办理抵押登记,根本就不能算是抵押,所以,陈女士的合法权益无从得到保护。而仅仅是将两本属于龚先生的房产证拿在自己手上,是没有任何实际意义的。

      律师在此提醒,人们在从事抵押行为时,一定要严格按照法律程序办理相关抵押登记手续。日常生活中的一些做法,是存在着认识误区的。

      比如在很多人看来,手上掌握着别人的房产证、车辆行驶证或车辆登记证,就以为掌握了别人的房产或车辆,这种认识是错误的。因为,当房主或车主想要处理自己的财产时,那些证书在不在身边,对他的处置行为不会造成决定性的影响,最多让他多费一些周折而已。而一般民众手上持有的他人的房产证或车辆行驶证、车辆登记证,对持有人来说,并没有实际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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