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致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2015年10月26日
薄熙来家勤务人员张晓军被减去有期徒刑1年
资料图:张晓军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
(2015)蚌刑执字第00730号
刑罚执行机关安徽省蚌埠监狱。
监督机关安徽省蚌埠市人民检察院。
罪犯张晓军,男,1979年10月22日出生,山西省古县人,汉族,初中文化,现在安徽省蚌埠监狱服刑。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19日作出(2012)合刑初字第0008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晓军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9月3日交付执行。2014年8月28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执行机关蚌埠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1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蚌埠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邹从永、谢团结出庭履行职务,执行机关蚌埠监狱指派工作人员汪军、王婧参与庭审,罪犯张晓军到庭参加庭审。现已审理终结。
蚌埠监狱提出,罪犯张晓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建议予以减刑。
出庭检察员对罪犯张晓军获得的奖励没有异议。
罪犯张晓军认为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造成了危害,自服刑以后能认真改造,符合减刑条件。
经审理查明,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先后获得记功2次、表扬1次的奖励。
上述事实,有以下经当庭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
1、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张晓军减刑的建议书。
2、罪犯张晓军获得3次奖励的改造考核鉴定。
3、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合刑初字第00082号刑事判决书,证实罪犯张晓军原判决情况。
4、证人梁恩宽、王健出庭对张晓军在服刑期间的表现和获得的奖励予以证实。
出庭检察员对上述证据没有异议,庭审时提出:罪犯张晓军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监管、接受改造,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劳动,符合减刑条件,同意对其减刑。
罪犯张晓军对其获得的奖励情况及证据均没有异议。
本院认为:罪犯张晓军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改造,认真学习,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张晓军减去有期徒刑一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 长 朱昌锐
审判 员 朱军
审判员 陈颉
二○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赵玉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