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智伟业策划专家
品牌策划管理专家
闽南企业管理网
闽南企业管理网
 品牌总网 >> 热点报道 >> 时事

刘志军、薄谷开来减刑公示:建议死缓改判无期


[ 中国品牌总网      更新时间:2015/12/14  ]     ★★★

 

此致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2015年10月26日

薄熙来家勤务人员张晓军被减去有期徒刑1年


资料图:张晓军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

(2015)蚌刑执字第00730号

刑罚执行机关安徽省蚌埠监狱。

监督机关安徽省蚌埠市人民检察院。

    罪犯张晓军,男,1979年10月22日出生,山西省古县人,汉族,初中文化,现在安徽省蚌埠监狱服刑。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19日作出(2012)合刑初字第0008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晓军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9月3日交付执行。2014年8月28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执行机关蚌埠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1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蚌埠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邹从永、谢团结出庭履行职务,执行机关蚌埠监狱指派工作人员汪军、王婧参与庭审,罪犯张晓军到庭参加庭审。现已审理终结。

    蚌埠监狱提出,罪犯张晓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建议予以减刑。

    出庭检察员对罪犯张晓军获得的奖励没有异议。

    罪犯张晓军认为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造成了危害,自服刑以后能认真改造,符合减刑条件。

    经审理查明,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先后获得记功2次、表扬1次的奖励。

上述事实,有以下经当庭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

1、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张晓军减刑的建议书。

2、罪犯张晓军获得3次奖励的改造考核鉴定。

3、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合刑初字第00082号刑事判决书,证实罪犯张晓军原判决情况。

4、证人梁恩宽、王健出庭对张晓军在服刑期间的表现和获得的奖励予以证实。

    出庭检察员对上述证据没有异议,庭审时提出:罪犯张晓军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监管、接受改造,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劳动,符合减刑条件,同意对其减刑。

    罪犯张晓军对其获得的奖励情况及证据均没有异议。

    本院认为:罪犯张晓军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改造,认真学习,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张晓军减去有期徒刑一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 长 朱昌锐

审判 员 朱军

审判员 陈颉

二○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赵玉青

上一页  1 2 3 

上一篇 上一篇文章: 习近平经济观:网络强国战略壮大互联...
下一篇 下一篇文章: 郭广昌现身复星年度工作会议
发表评论】【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品牌总网版权与免责声明:
        本网站(www.ppzw.com)刊载的所有内容,包括文字、图片、音频、视频、软件、程序、以及网页版式设计等均在网上搜集。 访问者可将本网站提供的内容或服务用于个人学习、研究或欣赏,以及其他非商业性或非盈利性用途,但同时应遵守著作权法及其他相关法律的规定,不得侵犯本网站及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利。除此以外,将本网站任何内容或服务用于其他用途时,须征得本网站及相关权利人的书面许可,并支付报酬。 本网站内容原作者如不愿意在本网站刊登内容,请及时通知本站,予以删除。
※ 联系方式:品牌总网管理客户服务部 电话:0595-22501825
 图片资讯
1 2 3
财智品牌营销全攻略 品牌系统化与营销落地化
 社会动态
 视频推荐
 商机在线
 分类信息
 图片新闻频道
 招商加盟
 

版权所有: 品牌总网   闽ICP备16034782号-1 本网站法律顾问:郑明汉 律师

Copyright © PPZW.COM 2002-2024 All Rights Reserved. 在线客服: 在线咨询QQ:383485670 加盟商在线QQ:

Email:qy@PPzw.com

闽公网安备 3505210200024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