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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藏宗门”教首被判无期 多名女弟子曾陪睡


[  新快报    更新时间:2015/11/4  ]    ★★★

 

 

资料图

   4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法院查明,2011年间,吴泽衡向“华藏宗门”的弟子提议成立餐饮公司,向社会生产、销售药膳,意图扩大“华藏宗门”的影响,并从中敛财。2012年初,经吴泽衡同意,由倪某某负责到深圳选址,筹备成立餐饮公司。因“华藏宗门”弟子刘某某系中西医结合临床博士研究生,并曾在上海市的医院工作,被聘为此项目的健康专家顾问,参与运作。

  吴泽衡声称其拥有少林寺的中药材“秘方”,可以用作药膳,并安排厨师进行试验烹制。2013年1月,倪某某等人租下深圳市南山区某小区一商铺开办药膳馆。3月份,倪某某等人共同出资300万元,正式在深圳市登记注册成立了深圳市普华餐饮有限公司。吴泽衡声称其系以技术入股。

  与此同时,刘某某对吴泽衡的配方产生疑问,经网络查询,发现个别配方已经有人发布过,还有一些配方的药材有毒。刘某某立即向吴泽衡请示,但吴泽衡不但不予以重视并制止使用,还向刘某某等人宣扬该配方是少林寺千百年的配方,他提供的配方不可能有毒。

  释疑

  1 为何不公开审理?

  据法院介绍,本案共涉四项罪名:邪教罪、强奸罪、诈骗罪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其中强奸罪因涉及个人隐私,应当不公开审理。又因为本案的强奸不是普通的强奸,而是吴泽衡利用邪教组织、迷信奸淫妇女,与邪教罪有密不可分的联系,且是邪教罪中“危害社会”这一特征的主要客观表现,审理邪教罪,有些证据难免会涉及到“男女双修”等证据,也涉及个人隐私,故邪教罪部分也不宜公开审理。

  诈骗罪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可以公开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有关国家秘密或个人隐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上述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的“案件”是指整个案件,而不是一个案件中的某个罪。该案中,只要有涉及国家秘密或个人隐私的因素,该案件即可以全案不公开审理。

2 为何对另18人不予起诉?

  为何检察机关对犯罪嫌疑人吴泽衡等5人提起公诉,而对于张某某等18名嫌疑人则依法作出不起诉的决定?据参与此案的检察官表示,这18人确实参与了“华藏宗门”的活动,传播“华藏宗门”理论,客观上行为有社会危害性,公安机关将18人抓获并移送起诉,并没有办错案。但检察机关调查后,发现不能排除这18人存在主观上受蒙蔽、受欺骗参与“华藏宗门”的可能,根据疑罪从无的原则,决定对这18人不予以起诉。

  说法

  广东省佛教协会:“华藏宗门”是典型的附佛外道

  广东省佛教协会曾专门对吴泽衡的佛教身份、“华藏宗门”的性质进行研究。会长明生大师告诉记者,吴泽衡及其“华藏宗门”是个不折不扣的附佛外道。明生大师说,其在传承上不属于佛教宗派,组织上不在佛教协会之内,教制上诋毁佛教自封初祖,教义上窃取佛教名言乱释其意,教法上违如来遗教显异惑众;理论体系中盗用佛教名词,肆意解释没有可取之处;具体修行方法中,没有原则,不守戒律,不尊国法;个人行为当中,显异惑众,妄说获福,打大妄语。“于戒、于理、于修、于证都不符合佛教规范,是不折不扣的附佛外道”。

  广东省佛教协会常务副会长、省政协常委、省政协民族宗教委员会副主任释宏满也撰文表示, 吴泽衡及其“华藏宗门”,就是典型的“附佛外道”。它不仅盗用佛教名义、利用佛教的同时,还歪曲、污蔑佛教,从而误导了大众,阻碍了人们去认识真正的佛法,这对于正统佛教的弘扬与发展,造成了严重负面影响。

  据介绍,目前已掌握有现实活动的“华藏宗门”信徒千余人,涉及北京、上海、天津、江苏、安徽、辽宁、山东、山西、广东、新疆等省(市、区)及美国、挪威等国。已初步形成以吴泽衡为教首,勾联指挥在网上,地方协调员负责组织各地信徒具体实施的组织架构和活动方式。据查,“华藏宗门”在有关部门没有进行注册登记。广东省佛教协会早已证实吴泽衡不是在册佛教教职人员的身份。

  (原标题:吴泽衡不是有特异功能的“神人”,他会感冒也会失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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