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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21人杀矿友骗赔案纪实:现实版盲井何以上演


[  人民法院报    更新时间:2015/7/4  ]    ★★★

 

  现实版“盲井”何以上演

  河北南部的邯郸,被誉为现代“钢城”。这里也聚集着众多的小矿,这些小矿都会向当地有关部门缴纳一定数额的安全保证金。如果出了矿难,安全保证金不仅会被没收,矿还有可能被封。所以,这些小矿多以“私了”的方式处理各种事故。这一点,被张伟兰等一伙人充分利用。

  且看他们如何“私了”:

  2011年10月26日,赵俊、张成勇、闫登鹏将姜发品杀害后,赵俊跑到武安胜利铁矿负责人李成学的办公室:

  “出事了!”

  “出什么事了?”

  “死人了。”

  李成学和刘辉清赶紧下井来到出事地点。死者趴在地上,满脸都是血,头上有个窟窿,头部及背部压着一个200多斤的大石头,辨认不清人到底是谁。李成学和刘辉清赶紧安排井下的人将压在死者尸体头上及身上的石头抬开,将尸体用被子包起来挪到井下另一个巷道里,随后将一直在哭的闫登鹏架到井上。下午4时左右,李成学和郭延军一起将尸体送到了沙河殡仪馆。李成学怕安监局追查,就给死者编了一个“张红兵”的名字,并将单位写成“涉县红旗铁矿”。10月27日中午,姜发品和刘辉清到河北省沙河市鑫喜招待所处理此事,当时在场的有王正富、张伟兰、闫登鹏、刘辉清、高宪朝及李成学。张伟兰说,死者家里很困难,上有老,下有小,要80万元。刘辉清则说,矿里只能出40万元。双方谈崩了。10月29日下午,双方在武安市民政招待所继续谈判。刘辉清私下对李成学说,给王正富10万好处费,他能把钱压到50万元,就能解决此事,李成学同意了。就这样,双方达成协议:矿上赔偿50万元。最终,胜利铁矿共出资61.3万元了解此事。

  张伟兰团伙物色的作案对象,都是家庭贫困且单身的人。四名被害人有的是自己找上门,有的则是被骗而来,被害人李子华正是中了张伟兰等人设下的“圈套”。

  张伟兰找到以前的工友王正秀,王正秀通过她表哥要到了李子华的电话后,开始一步步引诱李子华,不断地给李子华打电话、发短信。一周的电话热恋后,王正秀专程赶到成都,和在成都打工的李子华见了面。而后,王正秀将李子华骗到了武安。张伟兰给王正秀和李子华租了房子,让王正秀和李子华住在一起,张伟兰让王正秀对李子华好些,不要让他走了,并分多次给了王正秀2000多元钱作为补偿。2012年7月27日,王正秀将“男朋友”李子华送到了矿井口,让他好好干活,挣了钱,就回去结婚。8月2日,李子华被杀死在井下。

  公安机关介入后发现,死者“家属”的表现有些异常:一是死者“家属”并不关心死者的死因。到场的死者的“妻子”、“岳母”、“小姨子”等,都没过多询问死者的死因。二是“家属”表情漠然,没有失去亲人的悲伤。三是“家属”索赔金额让步很大。民警到后,“家属”索赔金额从100万元陡降到20万元,表现出草率了事、迫切想拿钱走人的情绪。最终,公安机关查明了事实真相。

  张伟兰等之所以能连连得手,还有一个重要原因,那就是团伙作案。他们分工比较明确,有踩点的,有杀人的,有充当死者亲属的。被告人闫登鹏这样供述:

  “2011年9月底的一天,我下班回到家,我妈秦秀琼说张伟兰让我和她冒充死者家属跟矿上要钱,到时候要出钱来给我们分钱,我就同意了。……我跟赵俊一班,张成勇和死者一班。我和赵俊休息的时候,见赵俊手里握着一块尖石头往死者的身边走去,我看着有点害怕,就跑到外面的斜坡那里。不一会,我听见死者在里面叫,还听见那个人喊‘你们要打死我’,随后又是凄惨的叫声。过了一会那个人不叫了,我就进去了,看见赵俊和张成勇还用石头砸死者的头部,砸了四五下,赵俊、张成勇合拿着一铁撬棍去撬巷道顶上的石头,我过去看见死者脸朝下趴在地上,手还在动,我害怕他不死会对我们引起麻烦,我就又搬起了两块石头分别朝死者的后颈部砸了两下。……后来赵俊、张成勇合力把一块200多斤重的大石头给撬下来了,横着砸到了那个人的头部到腰部的位置。赵俊和张成勇让我蹲在那个死人面前哭,他们两个人就上去叫人了。过了约5分钟,赵俊、张成勇和矿上的人就下来了,搬开死者身上的石头,把尸体抬到了装渣的排子车上边往上拉。刘光头(刘辉清)走到我身边问我死的那个人是谁,我就哭着说是我爸。……第三天早上,给了我1万元现金……”

  不能让现实版“盲井”再重演

  张伟兰等人的罪恶行径令人发指,他们必然受到应有惩罚。

  2013年12月13日,邯郸市人民检察院向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林正会等人及诉讼代理人要求被告人张伟兰等共同赔偿被害人50万元,同时返还诈骗的被害人死亡事故赔偿金61.3万元;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志美及诉讼代理人要求被告人张伟兰等共同赔偿经济损失502083元;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朱安成等人及诉讼代理人要求被告人张伟兰等共同赔偿经济损失484183元;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郑国珍的诉讼代理人要求被告人张伟兰等共同赔偿经济损失共计831251元。

  2014年8月7日,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作出一审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张伟兰、赵俊、张成勇、徐城德、闫仕勇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闫登鹏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王华涛、谢友贵、陈荣来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其他被告人也受到相应刑事处罚。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还判决张伟兰等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林正会、李远富、姜明广经济损失29771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志美经济损失29771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朱安成、施国林经济损失29771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郑国珍经济损失29771元。

  判决后,张伟兰、赵俊、张成勇、徐成德、闫仕勇、王华涛、李天才、马金花、向小榕、向坤等提出上诉。

  12月9日至10日,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在邯郸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此案。

  河北高院经审理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对各原审被告人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河北高院裁定驳回上诉,全案维持原判。

  对上诉人张伟兰、赵俊、张成勇、徐城德、闫仕勇的死刑裁定,河北高院将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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