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京华时报
在发现晚归的男友去过KTV后,26岁的女子文莉(化名)使用塑料绳捆绑、湿纸巾扑面等手段“拷问”男友,进而将其勒死。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文莉已经构成故意杀人罪,判处其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昨天记者获悉,文莉提出上诉后,市高院终审维持了原判。京华时报记者孙思娅
相识 两人相差15岁
26岁的女子文莉是辽宁省大洼县人,据其二姐文慧(化名)介绍,文莉身高一米六九,身材高挑,很漂亮。2009年,文莉在沈阳一家KTV做服务员,其间认识了从北京来沈阳做生意的鹏宇(化名)。
文慧说,鹏宇比文莉大15岁。同年12月,文莉跟随鹏宇来到了北京,两人一起居住在朝阳区慧中北里。最初家人对文莉跟鹏宇回京一事不太支持。但是文莉反复告诉家人,鹏宇对自己非常好,家人就没有再反对。到北京后,文莉没有继续工作,全职在家照顾鹏宇。
鹏宇姐姐的证词显示,两人的恋情最初也不被家人看好。鹏宇将文莉带回后,家人们都觉得两人不太合适,不太喜欢两人交往。鹏宇父亲在证词中表示,家人觉得文莉不是北京人,不太同意两人交往。但此后由于鹏宇一直对家人说两人感情不错、很恩爱,家人也就没有再反对。
拷问 绳捆湿纸蒙脸
据检察机关指控,2012年10月30日凌晨,文莉在其暂住的朝阳区慧中北里的家中,因琐事与其男友鹏宇发生口角。文莉趁鹏宇不备,使用塑料绳捆绑鹏宇的手脚,并用塑料绳猛勒鹏宇颈部,导致鹏宇机械性窒息死亡。文莉当日向公安机关主动投案。
庭审中,文莉讲述了事发经过。2012年10月29日晚,鹏宇外出喝酒,文莉外出唱歌。30日零点左右,文莉回到家,发现鹏宇还没有回来,她先后拨打了鹏宇及鹏宇母亲的电话,都没有找到鹏宇。
文莉说,她等到快凌晨3点的时候,鹏宇才回家,而且身上有酒气。她追问鹏宇之前去哪了,但他一直不肯说。
“他不理我,自己躺上床,还把我往床下推。”文莉说,为了让鹏宇老实点,便用塑料绳将其四肢绑在床垫下的横梁上,呈“大”字形,并继续追问。
得不到鹏宇的回答,文莉开始自己“侦查”。她从鹏宇的衣服兜里翻出了一张KTV经理的名片。拿着“证据”,文莉继续逼问男友。鹏宇承认自己确实去KTV玩,但坚称什么也没有做。
文莉不满男友的答案,她拿着水果刀朝鹏宇比划,并扎了枕头和KTV经理的名片,但鹏宇仍然没有反应。于是,文莉更换招数,她扔掉刀,拿来弄湿的餐巾纸铺在鹏宇的脸上,而鹏宇很快便把纸巾甩掉了。
致死 勒死男友自首
文莉说,鹏宇甩掉了纸巾后,她又用塑料绳勒在鹏宇的脖子上。
“当时他躺在床上,我坐在他的左边,我把绳子从他的脖子下面穿过去,双手拿着绳子的两头”,文莉说,此时鹏宇坐起身来骂她,她便转到鹏宇身后,将双手的绳子交叉勒住鹏宇的脖子。
“我就是想吓唬他,让他害怕”,文莉说,她并不知道自己到底勒了鹏宇多长时间。直到后来她看到鹏宇的手部有些变色,才松开了绳子。“我觉得不能再勒了,再勒就会把他勒死”。
松开手后,文莉去摸了一下鹏宇的鼻子和嘴巴,发现已经没有了呼吸。但是文莉并没有马上施救。文莉回忆,当时她先是把所有捆绑鹏宇的绳子都剪开了,然后将屋子收拾干净,等待鹏宇醒来。
“我认为人是没有那么容易死的。”文莉说,但过了一段时间,鹏宇仍没有呼吸。她意识到鹏宇可能已经死亡,便分别给大姐和二姐打了电话,告诉她们“我好像把鹏宇杀死了”。
姐姐们劝文莉去找警察,文莉于是前往附近的大屯派出所报案,称自己杀了人。当天上午10点,120急救中心的大夫赶到现场,鹏宇的呼吸停止、心音消失。
鉴定 凶手有精神病
在案材料显示,此案审理过程中,文莉的父亲称女儿有精神疾病,并向法庭出具了关于文莉发病、自杀等情况的证明。
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的病例显示,2008年10月,文莉曾到该院心理门诊治疗抑郁,并开药自服。辽河油田中心医院住院病案显示,2009年2月10日,文莉因自服药物10小时被送至该院,诊断为药物中毒,并经洗胃于13日出院。
北京公安局强制医疗管理处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精神病司法鉴定意见书则证明,文莉被诊断成癔症性精神病。但鉴定意见书认定,文莉在实施违法行为时,处于缓解期,辨认、控制能力正常,评定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宣判 非过失判死缓
文莉的一审辩护律师提出,文莉与鹏宇关系亲密,认识三年多,感情一直比较稳定,并计划近期结婚,而且文莉无经济来源,全靠鹏宇养家,如果鹏宇死亡,文莉将生活无着,因此,文莉没有杀人的动机。案发当晚,文莉的各种举动,只是为了让鹏宇不要睡觉,不要对她不理不睬,而不是出于泄愤报复,因此其行为应该认定为过失致人死亡。
律师提出,文莉有精神疾病史,曾经自杀未遂,案发半个月前因精神出现问题让朋友帮助治疗过,被羁押期间也有明显自杀倾向,并曾自杀未遂。因此,文莉的精神状况存在异常,其司法鉴定是依据文莉的口供所做,科学性和合法性存疑。
经过审理,一审法院没有采纳辩护人的说法。法院指出,出具的精神鉴定意见书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均具有合法资质,鉴定材料的来源和鉴定程序也是合法的,因此法院对于鉴定结论予以确认。在此基础上,文莉作为实施违法行为时辨认、控制能力正常的成年人,应当明知颈部是人体的要害部位,用绳子勒颈部可能会导致死亡,却仍然不计后果地实施这些行为,并导致鹏宇死亡。因此,法院认定,文莉遇事不能冷静处理,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已经构成了故意杀人罪。鉴于其具有自首情节,法院判处其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宣判后,文莉提出上诉。其二审辩护律师提出文莉的行为属于过失杀人,而且文莉具有自首情节、精神鉴定存疑等理由,建议法庭从轻判决。经过审理,市高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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