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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售商吐槽:华润雪花不给销售合同


[ 中国品牌总网      更新时间:2014/5/6  ]     ★★★

        摘要:“我们跟华润雪花啤酒有限公司签订的合同就一份,被强制留在公司手中。”据程兰介绍,她在近十个月的调查中发现,自己所在的吉林地区其他经营者合同也都如此。“就一份合同,签订后,公司全部收回,经营者什么凭证都没有,发生纠纷时,华润的领导说,‘以合同为主’就以合同为主,说‘合同没用’合同就没有用了,诉讼时,证据不足,维权很难。”程兰介绍。

    近日,华润雪花公司被曝在部分区域与零售商违规签订销售合同,且强制收回,业界专家分析称,这种没有“留底”的合同,往往让零售商陷入维权无门的窘境。吉林的一家超市负责人程兰(化名)就遇到了这样的情况。

  零售商:不给合同是惯例

  程兰回忆,自己销售华润旗下的雪花啤酒已经五年,销量一直不错,还可以享受到每月赠送两箱雪花啤酒的政策。

  “啤酒利润很薄,不赚钱,主要靠赠酒这种返利政策得到点利润。”然而去年,她在与同行的聊天中得知雪花啤酒除了每月的返利外,每年还会根据一些超市销量和超市的大小有年终赠送啤酒的政策,一般是12箱、24箱不等。“问了好多家超市都享受了这种年终赠送,我卖了五年,却从没有享受到华润雪花年终赠啤酒的政策。”当程兰打算向华润雪花讨个说法时,才想起来手里没有销售合同。

  “我们跟华润雪花啤酒有限公司签订的合同就一份,被强制留在公司手中。”据程兰介绍,她在近十个月的调查中发现,自己所在的吉林地区其他经营者合同也都如此。“就一份合同,签订后,公司全部收回,经营者什么凭证都没有,发生纠纷时,华润的领导说,‘以合同为主’就以合同为主,说‘合同没用’合同就没有用了,诉讼时,证据不足,维权很难。”程兰介绍。

  不仅如此,程兰在与华润雪花沟通过程中,公司方面提供给她从2009年以来的四份年签合同,“只给看一眼,马上就给收回了”,最终,几经较量才留下了两份合同的复印件。而在这四份合同中,有两份不是她本人签的,而是被送酒的人和另外一个无法确认身份的人代签了。

  华润雪花:合同收回是规定

  北京商报记者通过电话联系到程兰所在地区的雪花啤酒负责人赵经理,对于“合同被收回”一事,他回答得很干脆,“合同是不留给零售商的”,至于其中缘由,他仅称,“这些年都是这么规定的。”

  对于程兰试图维权的举动,赵经理称其是诽谤、诋毁,“2012-2013合同年有(年终赠送),她就以为之前各年都应该有”。

  然而,程兰说,她发现“问题”是在去年5月10日,而合同是5月30日到期,此前,雪花方面的人员从未向其提起政策一事。“如果我没发现,相关的年终赠送是不是就又没有了?”

  针对程兰所提到的代签一事,赵经理回应北京商报记者说,“送酒的人问过他老公同不同意,她老公同意,就替他们签了”。对于这一说法,程兰予以否认。

  随后,北京商报记者又辗转联系到华润雪花啤酒(吉林)有限公司的王经理等多位负责人,他们均称,对于上述情况不是很清楚,王经理提供的该公司法律部联系方式也一直未能接通。接受采访的华润雪花北京总部相关人士,截至记者发稿时,也未给出回应。

  业内:合同藏“不正当竞争”意图

  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季成昨日向北京商报记者介绍称,合同分很多种,而在规范的商业交往中,主要是书面合同。权利义务被文字固定下来,一旦发生纠纷,就可以成为证据,而如果没有合同,从法律讲,属于证据灭失。

  对于此次华润雪花在部分区域实行合同并且签订后收回的情况,中国食品商务研究院研究员朱丹蓬分析认为,其实隐藏着“企业排他销售”的意图。

  程兰提供的华润雪花、批发商、零售商的三方协议确实显示,零售商仅销售华润雪花啤酒,绝不以任何方式经销、代销或销售非雪花啤酒。“这种排他性,对于竞争对手打击非常大。”朱丹蓬说。

  除此之外,一位经常接触合同纠纷案件的律师强调:“有的公司在合同中规定了返利等条款,违背了现行的商业原则,属于不正当竞争。公司要规避风险,常采取的手段就是不会让零售商留底儿,零售商知道这件事就可以了,以免将来发生纠纷,惹来麻烦。”

  北京商报记者也从上述合同中发现,确实存在“折扣原则”一项,规定了每月“贰箱”的“折扣量”,朱丹蓬认为,这种折扣其实正是为了规避返利等违规概念的擦边球运作方式。

  “雪花啤酒在吉林地区卖得特别好,能占到70%-80%份额,所以企业也挺横的,我准备卖雪花啤酒时,公司要求不专卖不给优惠政策,别的品牌都不许卖,卖了就是违规,违规会被罚。”程兰告诉北京商报记者,而这种情况,在自己认识的超市中都一样。

  北京郝俊波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郝俊波昨日告诉北京商报记者,合同属于民事行为,需要双方自愿同意,但对于一式两份等并没有特别强制的要求。但如果签合同的一方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即具有市场优势,上述结论就要另当别论了,其一系列强势行为,可能涉嫌违反了反垄断法。

  季成表示,供应商和零售商的合同纠纷很多,而合同的缔结反映的应该是两方的意志,如果已经签订,说明接受了曾经的约定。至于丧失维权证据,季成建议,零售商应该增强法律意识,在签订合同时多咨询律师。此外,相关行业应该建立协会,以统一意志帮助维权。例如,出现优势方收回合同等不公平行为时,可以集体站起来反对,集众人之力改变现状。

 

作者/来源: 北京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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