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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裁决荣华月饼商标争端:各自有条件使用


[  每日经济新闻    更新时间:2012/9/20  ]    

中秋临近,“荣华”月饼商标持续14年的诉讼近日也迎来最高人民法院的裁决。

  中国品牌总网讯:昨日取得的判决书显示,判决仍然支持此前广东高院部分有利于香港荣华饼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荣华)的判决。但是最高法院的判决,也确认了获得佛山顺德苏氏荣华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佛山荣华)商标许可使用的相关生产工厂所产产品具有正当性。

  两盒“荣华”月饼

  据悉,此次审判缘于佛山荣华董事长苏国荣申请再审,而商标争议则可追溯到1998年。

  说起“荣华月饼”,在双方点燃诉讼战火之前,很少人会注意到市面上多地荣华月饼存在本质区别。从外观包装上看,产品都以红色“荣华月饼”为名称,背景多是黄色的圆月和牡丹花组合。香港荣华称这一装潢为“荣华月饼+花好月圆”组合标识。

  为拓展内地市场,1994年由香港荣华和东莞市某公司合资成立了东莞荣华饼家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东莞荣华)。此前该公司月饼已经在广东有销售,最初进入内地时,香港荣华并未注册商标,直到1991年欲申请时,才发现一家名为山东永乐糖果厂的企业已于1990年注册了“荣华”商标。香港荣华1992年在内地注册了牡丹花商标。

  山东永乐糖果厂注册的 “荣华”商标在1997年被苏国荣取得,记者看到,该商标的图形为荣华加圈图形。

  双方长达14年的诉讼战就此拉响。从1998年起,香港荣华和佛山荣华多次交锋,先后在佛山、北京、东莞等地发起诉讼。

  直到2009年5月,广东省高院对相关案件作出判决,判令广州市好又多(天利)百货商业有限公司世博分公司、生产佛山荣华授权“荣华”月饼的中山市今明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山今明)立即停止对香港荣华和东莞荣华的侵权。

  当时这被认为是这场旷日持久纠纷的终点。但苏国荣申请了再审并获最高人民法院支持。

  判决解读现争议

  从广东高院的判决看,香港荣华获得保护最主要的依据是 “荣华月饼”被认定为是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最高人民法院认为该判决既未遗漏对苏国荣上诉请求的审查,也不存在程序违法之处,因此对苏国荣与此相关的再审主张不予支持。

  依此,香港荣华方面认为已经获得胜诉,佛山荣华需规范对荣华商标的使用。而佛山荣华也认为获得了胜利,依据最高法院裁决,香港荣华要退出内地市场。这样的看法来源于最高人民法院的另一判决内容。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苏国荣拥有荣华加圈商标,而中山今明与苏国荣签有 《商标许可使用合同》,且香港荣华购买的该公司生产的产品为合同期内生产,且商品上文字部分的主要识别部分“荣华”与被许可的商标的文字组合基本相同,故中山今明在被诉商品上使用 “荣华月饼”文字的行为具有正当性。

  佛山荣华法律顾问董宜东认为,该项判决意味着香港荣华继续未经授权许可擅自使用“荣华月饼”标识,将构成对佛山荣华注册商标的侵权。“内地范围内,在月饼、糕点等食品类别上,第533357号‘荣华’和第1255171号‘荣华月’商标权利为佛山荣华独有,香港荣华不得在内地再以其‘荣华月饼’系未注册驰名商标或知名商品特有名称为由,在其生产和销售的月饼、糕点食品上使用‘荣华’标识,否则构成对‘荣华’商标侵权。”

  然而,香港荣华的代理律师温旭告诉记者,对于苏国荣拥有荣华商标,香港荣华并无异议,而只是要求佛山荣华规范使用该商标,以避免对消费者造成混淆。他认为,法院支持了香港荣华 “荣华月饼”是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即表明以“荣华月饼+花好月圆”标识装潢的香港荣华月饼可以继续在内地销售且受保护。

  双方争议未平

  最高人民法院表示本次判决为终审判决。然而温旭预测这样的判决,该案并“不能画上句号,而是新的纠纷的开始”。

  温旭说,法院要求佛山荣华规范使用,但具体使用中双方的界限规定模糊,容易产生新的纠纷。

  的确,双方首先在判决书上就已经燃起争议。

  佛山荣华表示将进一步采取相应措施来应对商标侵权问题。

  据悉,在此前长达14年的诉讼战中,双方也曾尝试和解渠道。温旭透露,佛山荣华曾提出近3亿元转让商标给香港荣华的方案,后经调解降至2.8亿元。但香港荣华没有接受。

  香港荣华表示,如果佛山荣华规范使用商标与其区分开,其对内地发展非常有信心。不过温旭估计,如果佛山荣华认为香港荣华依判决应该退出内地市场,那么接下来必将再提起一系列诉讼。

  对于接下来是否还有相关诉讼打算,香港荣华表示正在研究中,佛山荣华则表示将进一步采取相应措施来应对商标侵权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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