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贸易信用体系建设迈出实质性步伐,自2005年9月1日开始,凡是在对外贸易中存在危害对外贸易秩序违法违规行为的经营者信息将被公告。这是商务部外贸司日前公布的《对外贸易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公告办法》中做出的规定。
外贸司有关人士在对此《公告办法》进行解读时表示,上述的“危害对外贸易秩序违法违规行为”主要包括12项内容:进出口属于禁止进出口的货物、技术的,或者未经许可擅自进出口属于限制进出口的货物、技术的行为;违反国营贸易管理规定,非经授权擅自进出口实行国营贸易管理的货物的行为;从事属于禁止的国际服务贸易、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属于限制的国际服务贸易的行为;进出口货物侵犯知识产权,并危害对外贸易秩序的行为;违反有关反垄断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实施垄断行为;实施以不正当的低价销售商品、串通投标、发布虚假广告、进行商业贿赂等不正当竞争行为;伪造、变造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标记,伪造、变造或者买卖进出口货物原产地证书、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配额证明或者其他进出口证明文件;骗取出口退税;走私;逃避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认证、检验、检疫;违反国家有关外汇管理规定以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危害对外贸易秩序的其他行为。
这位负责人指出,如果外贸经营者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此经营者的名称、组织机构代码、住所、经营场所、法人、工商登记注册号都将被公告,其违法违规行为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所受到的处理、处罚和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内容也会被公告。
此外,公告的具体操作,商务部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将会同海关、税务、工商、质检、外汇管理、公安、法院等有关部门建立信息交换和协调机制,对与外贸管理有关的政府部门已做出具体行政处罚决定,且无异议的对外贸易经营者违法违规的信息,通过官方网站和指定的全国性刊物,向社会公告违法违规对外贸易经营者及其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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