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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将立法规范旅游市场乱相


[  新华网    更新时间:2012/8/27  ]    ★★★

  新华网北京8月27日电 (记者赵超华春雨钱春弦)旅游法草案27日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草案对“零负团费”、强迫购物、甩团等民众反映最为强烈的旅游市场秩序混乱和旅游者维权困难等问题进行了必要规范。

  据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尹中卿介绍,旅游法是改革开放初期就启动的一个立法项目。八届全国人大以来,社会上要求制定旅游法的呼声进一步提高。十一届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成立后,于2009年12月牵头组织23个部门和有关专家成立旅游法起草组。

  经过数载,旅游法草案终于提请审议,得益于中国旅游业的快速发展。据统计,截至2011年底,全国旅游直接从业人员超过1300万人,国内旅游市场规模居全球第一位,接待入境旅游人数和公民出境旅游消费居全球第三位。

  尹中卿说,许多国家经验表明,人均GDP达到3000美元时,居民出游意愿显著增强,因此迫切需要制定一部综合性的旅游法。

  他同时指出,目前中国旅游市场不正当竞争问题比较严重,损害了旅游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也迫切需要制定旅游法明确一些基本法律规范和旅游合同特殊规定,建立和改进旅游与相关行业管理的协调机制。

  此次提请审议的旅游法草案共设十章98条,对旅游者、旅游规划和促进、旅游经营、旅游服务合同、旅游安全、旅游监管、权利救济等内容作了规定。对于广大旅游消费者来说,这部法律对旅行社经营、旅游合同订立、旅游经营违法处罚等方面作出详尽规定,目的就是从法律层面最大限度保护旅游者的正当权益。

  旅游法草案的许多条文引人注目,对旅游消费者关注的一些热点问题都有回应。

  针对“零负团费”,草案规定旅行社不得以低于成本的价格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

  针对强迫购物和另行付费,草案规定旅行社组织、接待团队旅游不得指定购物场所,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购物,不得安排任何形式的另行付费旅游项目,导游服务费用应在包价旅游合同中明示。

  针对旅游产品和服务质量不高,草案规定旅行社组织旅游活动应当向合格的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包价旅游合同内容应当明确交通、住宿、餐饮等旅游服务的安排和标准。

  针对旅游者维权困难,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指定或者设立统一的旅游投诉受理机构,要求受理机构及时处理或者移交相关部门处理,并告知投诉者;根据旅游纠纷中旅游者多为异地诉讼的特点,设置了特殊地域管辖制度。

  旅游法草案对政府相关部门提出了明确要求。比如,对于这几年频繁出现的景区门票涨价问题,旅游法草案规定,景区门票价格变动应提前6个月公布。

  对于旅游法草案的提请审议,中国旅游研究院院长戴斌说:“我国旅游业已进入大旅游时代,单靠行政手段已无法解决许多深层次问题,必须寻求制度化保障,期待旅游法早日颁布实施。”

  国家旅游局局长邵琪伟表示,旅游法正式颁布之后,旅游主管部门将进一步加大旅游执法力度,加大旅游市场秩序的规范和整治,特别是对一些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要依法坚决打击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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