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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税试点或扩至湖南湖北,以市场价为基准


[  经济观察报    更新时间:2012/8/11  ]    

   中国品牌总网讯:从年初以来,国家税务总局财产行为税司司长陈杰一直在马不停蹄地奔赴海南、北京、辽宁等各省市调研财产行为税工作,而其中重要的一项内容是了解各地房产税改革的试点或筹备工作进展。

  房产税征收技术的官方储备

  陈杰是国内增值税改革的启动者,也是目前正在进行的房产税改革的主管官员。

  在2011年12月海南三亚召开的“全国部分省市财产行为税工作座谈会”上,陈杰提出,2012年税收政策改革工作重点之一是在湖北、湖南两省开展房产税、城镇土地税合并的改革试点,对企业和单位按评估值征税。

  据悉,与上海、重庆房产税改革试点主要侧重求解如何将房产税征收范围从营业性房产扩大到到非营业性质的住宅类物业上不同,湖北、湖南两省开展的试点则将侧重于如何将房产税的计税依据由房产原值或租金改为评估市场价,并将房产税与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并。

  在此次对房产税改革工作意义重大的座谈会上,陈杰带领的国税总局官员及海南等11个省市地税局分管局领导和相关处室负责人还讨论了“全国房地产估价技术应用工作高级专业人才培养计划”。该计划的成果,即近期流传甚广的“国家税务总局组织来自全国30多个省市的71名税务系统工作人员在中国人民大学学习房产税批量评估技术”的消息,确切地说是中国人民大学公共管理学院与国家税务总局合作举办的房地产估价技术应用工作高级专业人才培训班,该培训班5月16日在人大公管学院开学。

  估价师崔太平指出,二手房税收征收的税基涉及的“批量评估”,要求给出每一户的评估价格。这需要采集所在城市的房地产数据库,根据不同楼盘之间,以及同一楼盘不同楼栋之间,以及同一楼栋不同楼层的各户之间进行价格差异调整,由计算机自动得出评估结果。

  事实上,存量房批量评估技术本身并非针对房产税改革而推出的新思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要求,今年7月1号开始,各地二手房交易税费的征收以估价结果为基础,当事人申报价格高于评估价格的,税基以申报价格为准,低于评估价格的,以评估价格为税基。交易过程增加估价环节,催生了批量评估技术,只不过其初衷是为了防止仅以自行申报的交易价格为准,而产生的“阴阳合同”逃税行为。但这一技术恰恰也对解决此前业界对房产税按原值征收是否能达到调节初衷、是否符合公平性原则的争议有所帮助。

  尽管该培训班的主要学习内容是技术应用与操作,但税总对该培训班抱有更高的期望。国家税务总局教育中心副主任顾小波则希望首期培训班学员“把自己培养成各省房地产估价技术应用工作的专门人才”。

  种种迹象表明,房产税,这一房地产业界、学术界、政界和社会舆论讨论多年而经常传出“将加快推出”消息的税种,这次可能是真正的“狼来了”。

  试点先行,规避立法悬疑

  “其实人大的培训班仅仅是个改革进展中的例行工作,改革在两三年前就已起步,现在是在进展过程中,‘十二五’期间应该就会推行。不过,可能会绕过讨论多年难以理顺思路的全国人大立法工作,不直接对现有的税法进行调整,而可能会先在一些条件成熟的一、二线重点城市,住房信息联网程度高的城区推广,这样做相对容易。”一位接近税务系统的业内人士表示。

  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所长贾康去年的一次公开表态,也佐证了这位人士的观点。贾康说,推进房产税改革,可以抓住“试点”这个字眼,因为在改革进展中试点推行房产税,不需要立法,“做试点,不是要违背法制化的原则。改革需要试点,但不是先要形成法律,再来确定试点,这两者不是非此即彼的关系。”

  “事实上,房产税改革之所以会在现阶段加快推进,其动机和房地产调控、抑制房价过快增长等并没有太直接的联系,增加税收才是主要的目的。同时也是为土地增值税的取消做准备,土地增值税一取消,房产税就需要跟进。”上述人士说,房产税的测算指标可能会“以不减少过去已形成的房产税收为标准”。也就是说,在一系列减税措施之后,将以开征房产税作为一个增收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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