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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自行车队再次致信自盟主席申诉:进行复议


[  华奥星空    更新时间:2012/8/10  ]    

   中国品牌总网讯:本届伦敦奥运会场地自行车女子团体竞速赛决赛,中国队的成绩本来快过对手德国队,但是赛后被判犯规因此获得银牌(点击进入事件专题)。对此中国队表示非常不理解并提起申诉,但随后国际自盟主席麦奎德表示,当场的判罚已经是最终判罚,结果不可改变,收到麦奎德的回函之后,中国自行车队领队潘志琛再次发信表达了中国队的观点,以下为信件全文:

  尊敬的McQuaid主席

  我们认真阅读了您8月6日的回函,非常感谢您能对中国自行车队给予书面的答复,这体现了您对中国自行车队运动员和教练员的尊重。我们能理解您在信中对做出的有关裁决视频-自行车队再次致函国际自盟 态度坚决讨说法
媒体来源:CCTV.COM原因的解释,对此我们也进行了认真的分析,再次认为此判罚是总裁判和裁判团不按规则主观臆断的判罚,不符合团体竞速的规则规定,主要理由如下:

  一、 您在回信中所解释的裁决原因是由于中国运动员提前换道而被判降级。但是,在国际自盟颁布的团体竞速赛的规则中,没有关于换道的条款规定。关于团体竞速犯规共有3条规则3.2.153:1、第一圈运动员不能在15米线(终点线前15米)前打道。2、第一圈运动员不能在15米线(终点线后15米)后打道。3、两名运动员之间不能出现推挤。关于判罚犯规的条款规则是执行判罚的依据。规则中没有关于换道的具体规定,请问总裁判和裁判团是依据什么来判罚的?所以,关于换道的判罚依据是不存在的。而且中国队运动员在比赛中是严格执行这三条比赛规则的。没有违反规则。

  二、 您所提到的技术会议中,总裁判和裁判团用英法语言所说明的换道规则更是不符合奥运会比赛规则制定的原则,只是总裁判和裁判团的主观理解,而且没有关于换道违规的文字条款规定。没有任何一项比赛是到临赛前再制定修改比赛规则的。全世界的场地自行车运动员和教练员都是按照国际自盟颁布的伦敦奥运会场地自行车团体竞速的竞赛规则来进行训练的。多年来按照规则的训练,已经使运动员在比赛中形成了技术上动力定型。这种随意性的临时的规则改变,会使全体参加比赛的教练员和运动员感到茫然,无所适从。也会给执裁者留下主观的、随意的判决空间,比如您阐述的总裁判和裁判团裁决中国队的原因是我们第二名运动员接棒太早,何谓太早,就非常模糊,既没有准确解释,更没有度量标准,在规则中也没有关于第二名运动员接棒位置的有关条款规定。也就是说,总裁判和裁判团会根据自己的主观理解产生判罚的不准确性、不严肃性和不按规则的主观臆断。我们认为,中国队的降级就是被总裁判和裁判团不按规则主观臆断判罚的结果。

  三、 在8月2日的女子团体竞速比赛当中,中国队在资格赛时以32.447的成绩打破世界纪录,在半决赛中,中国队又以32.422的成绩再次打破世界纪录。这两次比赛都是按照团体竞速竞赛规则来进行比赛的,决赛时,中国队以32.619战胜德国队,获得冠军,也是按照这个规则来进行比赛的。三轮比赛中中国队都是同样的骑行技术,如果是违反了规则,为什么在资格赛和半决赛中没有判罚中国队,而在中国队获得冠军以后判罚呢,按照总裁判和裁判团的说法,判罚原则是一样的,那我们要问,为什么前后判罚的尺度不一,前面不判,你拿了冠军再判,这又作何理解呢。在此之前的今年2月份的伦敦世界杯场地自行车测试赛和4月份墨尔本场地自行车世锦赛中国队也是这样按规则骑行,对此既没有提醒、也没有警告、更没有判罚。为什么要到伦敦奥运会冠亚军决赛之时才来判罚已经获得冠军的中国队呢?

  四、 您在信中提及,英国女队也是因为同样的情况而在前一轮中就被判降级。我们在比赛现场看到英国女队是严重违反了比赛规则,是因为她们第一圈的运动员在15米线前就出了红线,进行了打道,没有完成第一圈的领骑,这违反了规则的第一条。她们是真正的犯规,和您所提及的中国队的情况不能混为一谈,不是一回事,我们第一圈的运动员宫金杰(微博)14万是完整地完成了第一圈的领骑,中国队没有打道的犯规。不能说因为罚了英国队就必须要罚中国队,英国队真正犯规了必须罚,中国队没有犯规为什么要罚?另外,在男子团体竞速赛的比赛现场,全场的裁判和观众都看到,某两国男子队在决赛中第二棒和第三棒接棒时都提前打道犯规,严重违反了团体竞速赛的规则,为什么不对此进行判决,让人百思不得其解。由此也想到,伦敦奥运会自行车场地比赛裁判的判罚是不是有双重标准?

  五、 您在信中说裁判团的决定是最终的,也是不存在申诉的,您不仅深表遗憾,还表示无能为力。对此我们有不同的理解,奥运会比赛中尊重裁判、服从裁判是中国自行车运动员一贯奉行的行为准则,但前提是,我们尊重裁判、服从裁判,是指裁判能够按照规则做出正确判定,但对出现的总裁判和裁判团不按规则主观臆断的判罚,运动员和教练员有申诉的权力,对于一个不按规则主观臆断的判罚结果,连申诉的权力和地方都没有,公道何在?公理何在?运动员和教练员的权益又何在?您作为国际自盟主席,您是管理国际自行车运动的最高领导者和决策者,您连为运动员主持公道、体现公正的义务和权力都没有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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