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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肺结核患者不得做可传染他人的工作


[  京华时报    更新时间:2012/8/9  ]    

本报讯 我国现行《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已经“履职”逾20年,昨天,国务院法制办公布《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拟规定,任何单位不得允许传染性肺结核患者从事可使该病传播扩散的工作。同时明确,相关部门责任人有瞒报、谎报、缓报肺结核疫情的等情形,或将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追究刑事责任。

按照规定,从事结核病防治的医疗卫生人员,食品、药品、化妆品从业人员,各级各类学校、托幼机构的教职员工及学校入学新生和乳牛饲养业从业人员等,在进行职业健康检查、从业人员健康体检、入学体检等健康体检时,应当将肺结核检查纳入体检项目。

对于患有传染性肺结核的患者,征求意见稿规定,应当遵守医嘱,避免可能传播结核病的行为。肺结核疫情一旦构成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按照有关预案采取控制措施,及时向社会公布疫情处置情况。

卫生行政部门可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索取必要的资料,对有关场所进行检查。在执行公务中应当保护患者的隐私,不得泄露患者个人信息及相关资料等。被检查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不得拒绝、阻挠。

征求意见稿规定了较为严厉的罚则。其中规定,有未履行肺结核疫情报告职责,或者瞒报、谎报、缓报肺结核疫情的;未履行监管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等情况,卫生行政部门将被上级部门责令改正。而造成肺结核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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