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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授停车纠纷被打后猝死,尸检显示系心脏病发作


[  扬子晚报    更新时间:2012/8/3  ]    

 

  检察官当庭播放了警方从事发地点调取的监控录像。但三段录像都只拍到纠纷刚刚开始的几分钟——陈志明与都晓元争执着什么,忽然,两人都挥起胳膊,都晓元将拎在手中的袋子砸向陈志明,两人推搡起来,紧接着就出了画面,直到20多分钟后才重新回到画面。检察官解释说,事发地点的摄像头安装角度有问题,存在拍摄死角。

  陈志明的妻子否认存在监控死角,她表示事发地点有五个摄像头,完全可以拍到纠纷全程。她以目击者的身份表态,亲眼看到都晓元父子合力殴打丈夫的头部。针对监控死角的争论,法官表示庭后将到现场调查。

  焦点之一·死因

  尸检显示心脏病发作是死因

  家属坚称没心脏病

  陈志明的死因是案件的焦点。事发至今,共有三个机构给出死因判断。首先是负责抢救的医院,在死亡证明书上,医生注明“因颅脑外伤死亡”。随后,陈志明的遗体被送往南京市公安局法医中心,40天后,尸检结论出炉:陈志明系在潜在心脏病变的基础上,因纠纷引起的精神心理等因素,诱发的心脏停搏心源性猝死。家属不认可该结论,申请重新鉴定。两个多月后,省公安厅出具尸检鉴定结论:陈志明存在高血压性心脏病,因纠纷后情绪激动,头面部受外力作用等导致机体应激反应,促发有病变的心脏骤停而死亡。

  家属感到无法接受,“人明明是被打死的,医院诊断书也显示是颅脑外伤致死,尸检怎么会检出心脏病?他从来没有心脏病!”检方则采信尸检结论,认定陈志明死亡的主要原因是存在疾病,都晓元的殴打只是发病的诱因,这也是检方指控都晓元犯“过失致人死亡罪”而非“故意伤害罪”的原因。

  考虑到尸检结论是案件的关键证据,而且死者家属存在较大异议,法庭应家属申请传唤了当事法医出庭回应质疑。在昨天上午的庭审中,死者家属的代理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代理人、被告都晓元的辩护律师轮番就尸检报告的细节向法医发问。

  法医出庭回应质疑:

  “我对我的鉴定结论负责”

  法医当庭表示:陈志明的心脏比一般人肥大,心血管存在堵塞,死因系多种因素诱发心脏病,属于心源性猝死。尸检报告同时显示,陈志明眼鼻处有外伤,头部蛛网膜有出血,且肋骨骨折。法医称,这些都不是致死伤,头部蛛网膜出血和肋骨骨折的出血都非常轻微,属于濒死状态受到的创伤。那么,陈志明晕倒后,有没有机会受到外力创伤呢?法医认为有,监控录像显示,陈志明在派出所晕倒时摔倒在地磕到了头部。至于肋骨骨折,都晓元的律师提供了一种解释,“可能是抢救时造成的”。

  法医的解释并没有说服死者家属及其代理人。代理人认为,陈志明头部蛛网膜的出血并不像法官讲的那么轻微,而是“大面积严重出血”。此外,据陈志明的妻子描述,陈志明晕倒后,口鼻均有出血,显然是颅脑严重受创的症状。该代理人认为,鉴定机构还应提供更多依据,比如切片照片等,来佐证鉴定结论。

  另一位代理人详细询问法医的工作年限、专业特长,认为这些也是判断鉴定结论是否靠得住的参考因素。面对步步紧逼的追问,法医答道:“我从事法医鉴定9年了,具备鉴定资质,我对我的鉴定结论负责。”

  这位法医表示,尸检过程中进行了100余次切片检查,每份切片均有扫描照片,如果法庭认为有必要,可以提供。另一位死者家属的代理人提出,应当进行重新鉴定。法庭将双方争议记录在案,未当庭给出评判。

  焦点之二·赔偿

  536余万索赔,科研报酬损失就达100多万

  死者家属还提起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被告赔偿各项损失536万余元,包括死亡赔偿金、科研收入损失、被扶养费生活费和教育费等数项。

  陈志明系东南大学化学工程系主任、教授、博士生导师,研究方向为精细化学工程、材料化学工程、生物质能源化学工程。家属称,出事前,陈志明手头有十多项科研项目,如顺利完成,至少可以获得100余万报酬。

  被告都晓元的律师认为原告的诉求不符合现行法律规定,请求法庭驳回。都晓元表示,会在法律范围内和个人可以负担的范围内尽力赔偿。

  焦点之三·罪名

  过失、故意、意外,三方提出三种定罪意见

  刑事部分法庭辩论阶段,控辩双方、被害人家属三方对定罪提出三种不同意见:

  检方认为都晓元是过失之责,应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都晓元的刑事责任;

  被害人家属认为被告故意殴打他人致人死亡,应当以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定罪量刑;

  都晓元的辩护律师则认为都晓元没有过错,整件事是个意外,应当无罪释放。

  “过失致人死亡罪”和“故意伤害罪”两种罪名,差别极大,过失致人死亡罪最高判七年,故意伤害罪手段特别残忍后果特别严重的,可以判无期徒刑乃至死刑。

  [案件未当庭宣判。因争议较大,部分事实尚未查清,择日可能还要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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