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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博士起诉丈夫讨女儿抚养费,称其抛妻弃女


[  扬子晚报    更新时间:2012/8/3  ]    

 

  但在学业和经济双重压力下,小王越来越觉得独自抚养女儿实在力不从心。“当务之急,要解决女儿抚养费的问题。”抱着这个念头,小王向媒体求助,并且尝试采取法律措施。她向律师咨询得知,“不离婚就不需要支付抚养费”一说根本不成立,按照去年8月出台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婚姻存续期内,一方拒不履行子女抚养义务,另一方完全可以代表孩子诉诸法律。

  数日前,小王代表女儿将古某告到了法院,要求古某履行父亲义务,按月支付女儿的抚养费。记者了解到,栖霞法院已经受理此案,将于8月13日开庭审理。古某在浙江工作,小王委托律师通过调查取证获取了古某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合同显示古某税后月薪为2.5万元。依照相关法律,父母一方按照月工资的20%-30%支付孩子抚养费为宜。小王跟律师商量后,决定按上限30%主张,这样算下来,就是每月7500元。之所以按上限主张,是考虑到古某对婚姻存在较大过错,一定程度上对他加以惩戒。

  男方态度

  记者多次联系 男方未就此事回应

  古某是否已经接到法院传票,对于妻子小王在网上发布的对其不利的内容,有没有需要回应或解释的?抱着这样的疑问,记者拨通了古某的电话。电话接通后,记者先表明了身份,古某显得很诧异,当记者说明来电缘由后,他或一言不发,或称信号不好挂断了电话,接连几次都是如此。对于记者发去的消息也无任何回应。

  记者顺着小王的微博找到古某家人的微博,并留言询问,也没有任何回复。古某家人为数不多的微博中,透露了这样一个信息:事情并不都如小王所述。但真相到底如何,其也没有透露。

  可以肯定的是,古某至今没有提起离婚诉讼。事实上,他即使起诉,法院也不会判离,按照婚姻法,女方在哺乳期内,男方起诉离婚不予支持。

  法规链接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明确:

  婚内可主张抚养费

  给予未成年子女抚养费,一般都是夫妻离婚以后才实施的。据江苏法德永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张磊介绍,在《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出台前,法学界对于婚内能否主张未成年子女抚养费存在争议,有观点认为,夫妻没离婚财产共有,如果判决一方需要支付抚养费,执行时就会遭遇尴尬。基于这个原因,以往,有些法院并不支持还没离婚的夫妻代表孩子主张抚养费。而现实中,如果一方常年在外,钱不归家,另一方辛苦带孩子,无法维持生活,这样判就会导致不公平。

  2011年8月出台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结束了这一争议,其中第三条明确指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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