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11月至2012年2月,被告人余军军先后担任韶关市公安局巡逻警察支队一大队副大队长、治安管理科副科长、治安管理支队四大队大队长。
其间为得到被告人余军军的“关照”,在浈江区、武江区开设赌博游戏机室及赌场的陈某、蔡某等人,每月送给余军军5000元至60000元不等的钱财,共计142万元。陈某等人实施赌博犯罪活动期间,余军军没有采取措施对这些赌博场所进行查处,使陈某等人赌博犯罪活动得以继续实施直至案发。
2011年11月,余军军与人合伙投资经营酒吧,除投资40万元拥有酒吧10%的股权外,并收受了合伙人赠送的价值40万元10%的干股。某酒店桑拿部和休闲中心为了得到余军军的“关照”,每月送给其1万元或2万元,另外四家酒店每逢中秋节、春节都送“红包”。余军军非法收受酒吧、酒店、桑拿休闲中心等娱乐场所送给的“干股”、“红包”等贿赂63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余军军身为国家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徇私枉法,放纵甚至包庇他人的违法犯罪行为,收受开设赌场的违法人员的贿赂人民币142万元,为他们谋取不正当利益;非法收受酒吧、酒店、桑拿休闲中心等娱乐场所送给的“干股”“红包”等贿赂人民币63.2万元。其行为已构成徇私枉法罪和受贿罪,依法应按照处罚较重的规定,以受贿罪定罪处罚。法院一审判处被告人余军军有期徒刑7年6个月,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40万元。
在当天案件审理过程中,韶关市公安、检察、法院系统260余名干警旁听了庭审,从中引以为戒,警钟长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