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中恒信介绍,根据其与金朝阳签订的《续建合同变更协议》,中恒信起租和支付的起算时间顺延,即2007年7月1日至2008年6月30日支付100万元。然而,租赁合同中并没有中恒信预付的5200万元租金已近抵扣、或不能抵扣的相关表述,而此时中恒信的预付租金才刚刚开始抵扣。
2008年,金朝阳以中恒信未缴租金为由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中恒信认为,金朝阳置中恒信预交的5200万元绝大部分尚未被抵扣的事实于不顾,却以中恒信未依约缴纳百万元租金为由提出解除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因此提出反诉,要求继续履行合同。
2011年7月1日,北京市二中院做出一审判决,解除了双方的《房屋租赁合同》。中恒信不服,向北京市高院提起上诉。北京市高院于2012年3月23日下发(2011)高民终第3009号民事裁定书,认为此案审理事实不清,决定撤销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并发回重审。截至记者发稿时,北京市二中院并未对发回案件再度作出判决。
诉讼期间国企强行收回
民企承租经营权
诉讼漫长而煎熬,此间发生的波折更令中恒信始料不及。
据中恒信介绍,在法院尚未作出任何裁决的情况下,金朝阳于2009年5月20日清晨,派其雇佣人员单方面强行进入中恒信承租、经营管理的阳光乐佰商厦,驱离中恒信人员,扣押中恒信财物,封锁、查封了中恒信办公室,强行夺取中恒信的承租经营权。
北京市二中院作出的一审判决书印证了这部分事实:“金朝阳在双方对《中恒信租赁合同》是否解除存在争议的情况下,强行排除中恒信对阳光乐佰商厦的控制权,金朝阳行使合同解除权的方式不妥,应予批评。”但北京市二中院在判决书中随后确认:“金朝阳行为导致《中恒信租赁合同》事实上不再履行,因此法院确认《中恒信租赁合同》于2009年5月20日解除。”
法院认为,中恒信欠付租金违约在先,因此对中恒信反诉要求金朝阳继续履行《中恒信租赁合同》的诉讼不予支持。《中恒信租赁合同》解除后,中恒信公司应将其所承租的五路居商业中心房屋彻底腾空交还给金朝阳。
对此,中恒信认为,金朝阳以其欠缴租金为由解除《房屋租赁合同》的请求以及单方面强行收回租赁房屋的行为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而对于北京二中院的判决,中恒信认为其罔顾事实,对金朝阳暴力抢夺其承租经营权的事实不但不予纠正,反而对金朝阳诉求全部满足支持,对中恒信诉求不予理睬。
对于此案争议,《中国企业报》记者通过114查号台致电金朝阳,但对方拒绝透露任何信息。记者又辗转找到金朝阳法人李默的手机号,数次拨打均无人接听,发去短信亦无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