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智伟业策划专家
品牌策划管理专家
闽南企业管理网
闽南企业管理网
 品牌总网 >> 热点报道 >> 财经

财政部:营改增企业所获财政资金将征税


[  经济参考报    更新时间:2012/7/26  ]    

    中国品牌总网讯:为配合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试点工作,财政部24日公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企业会计处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经济参考报》记者从参与政策制定的相关官员处获悉,规定首次明确,营改增试点中因实际税负增加而获得财政扶持资金的企业,必须缴纳企业所得税。

  资料显示,截至5月中旬,作为营改增试点的上海市已对今年一季度累计税负增加3万元,即月平均税负增加1万元以上的试点企业,预拨财政扶持资金近4亿元。作为营改增试点的热门备选城市,北京市5月也召开会议并指出,要研究制定过渡性财政扶持政策。

  根据规定,试点纳税人在新老税制转换期间因实际税负增加而向财税部门申请取得财政扶持资金的,期末有确凿证据表明企业能够符合财政扶持政策规定的相关条件且预计能够收到财政扶持资金时,按应收的金额,借记“其他应收款”等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科目。普华永道中国大陆及香港地区间接税主管合伙人胡根荣24日接受《经济参考报》记者采访时提出疑问:“这是否意味着,上述资金应作为非专项用途的财政性资金征收企业所得税?”

  针对这一疑问,一位参与政策制定的官员告诉记者,此次规定明确,营改增试点中因实际税负增加而获得财政扶持资金的企业,将必须缴纳企业所得税。

  而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08年发布的文件,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与此相对应的,非专项用途的财政性资金应视为应税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国外某大型会计师事务所一位分析人士告诉记者,从财会工作经验来看,营改增试点中的财政扶持资金被纳入“营业外科目”,因此属于非专项用途的财政性资金,按规定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包括财政扶持资金的纳税事项在内,规定明确了4项业务的会计处理方法:即差额征税,增值税留抵税额,过渡性财政扶持资金,以及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缴纳技术维护费而抵减增值税应纳税额。

  对此,胡根荣认为,规定颁布之前,相关政策只对上述4项业务的税务处理进行了规定。由于会计处理方法尚未明确,企业在会计处理中面临着不确定性。因此,规定的颁布将提高企业的税务合规水平。

 

1

上一篇 上一篇文章: 人民币仍呈贬值趋势,专家:不必担...
下一篇 下一篇文章: 央行再施950亿元逆回购,降准预期延...
发表评论】【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品牌总网版权与免责声明:
        本网站(www.ppzw.com)刊载的所有内容,包括文字、图片、音频、视频、软件、程序、以及网页版式设计等均在网上搜集。 访问者可将本网站提供的内容或服务用于个人学习、研究或欣赏,以及其他非商业性或非盈利性用途,但同时应遵守著作权法及其他相关法律的规定,不得侵犯本网站及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利。除此以外,将本网站任何内容或服务用于其他用途时,须征得本网站及相关权利人的书面许可,并支付报酬。 本网站内容原作者如不愿意在本网站刊登内容,请及时通知本站,予以删除。
※ 联系方式:品牌总网管理客户服务部 电话:0595-22501825
 图片资讯
1 2 3
财智品牌营销全攻略 品牌系统化与营销落地化
 社会动态
 视频推荐
 商机在线
 分类信息
 图片新闻频道
 招商加盟
 

版权所有: 品牌总网   闽ICP备16034782号-1 本网站法律顾问:郑明汉 律师

Copyright © PPZW.COM 2002-2024 All Rights Reserved. 在线客服: 在线咨询QQ:383485670 加盟商在线QQ:

Email:qy@PPzw.com

闽公网安备 3505210200024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