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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深交易所发布主板上市公司退市制度方案


[  新华网    更新时间:2012/6/29  ]    

     中国品牌总网讯 6月28日下午,沪深交易分别发布了主板上市公司退市制度方案。

  上交所发布《关于完善上交所上市公司退市制度方案的通知》称,在5月20日征求意见截止后,吸收了社会各界反馈的合理意见,对方案进行了修改完善,制定了《关于完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方案》。上交所表示,此次完善上市公司退市制度,是在总结已有的上市公司退市经验和问题的基础上进行的。方案设计坚持积极稳妥、统筹兼顾的原则,以建立明晰、合理、有效的退市机制为方向,重点从两个方面对现行退市制度进行了调整:一是为提高退市制度的完备性和可操作性,增加相关暂停上市、终止上市指标,细化相关标准,严格恢复上市要求,完善退市程序;二是为进一步保护投资者权益,提出风险警示板、退市公司股份转让服务、退市公司重新上市等退市配套机制的安排。

  深交所今天召开发布会,就主板、中小板退市制度正式发布进行说明,并发布《关于完善深交所主板中小板退市制度方案的通知》。深交所表示,本次退市制度改革从当前我国资本市场的发展实际和长远需要出发,着力解决退市实践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完善退市标准体系,明确市场预期,抑制炒作绩差股,实现防控风险和平稳退市的目的。具体来看,本次退市制度改革的要点是:填补原有退市制度存在的漏洞。完善退市标准,形成市场化、多元化的退市指标体系。明确恢复上市和重新上市标准,降低市场对重组的非理性预期。保证新旧制度的平稳衔接和过渡。

  ■上交所发布主板上市公司退市制度方案全文    答记者问全文

  沪市《退市方案》对退市指标设置作了哪些修改?

  (一)将净资产指标的退市期间由原定2年改为3年

  从反馈邮件和座谈会反映的情况来看,多数反馈意见认为,《退市方案(征求意见稿)》中净资产连续两年为负的退市标准偏紧,建议将其退市期间改为3年,增加暂停上市环节,以与净利润、营业收入、审计意见类型等退市指标的退市环节保持一致。

  经讨论,本所认为,与其他退市财务指标相比,净资产指标的设置缺少暂停上市的环节,从制度设计的平衡来考虑,决定采纳有关意见,增加净资产指标暂停上市的环节,规定净资产连续3年为负者应终止上市。

  (二)将营业收入指标的退市期间由原定4年改为3年

  调查问卷结果显示,对《退市方案(征求意见稿)》中营业收入指标的4年退市期间,认为“合理”和“不合理”的答复意见基本各占一半。从机构投资者的意见来看,多数意见认为主营业务收入连续4年低于1000万元的标准过宽,建议将退市期间缩短为3年。

  经讨论,本所认为,考虑到营业收入指标反映了上市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原规定的要求偏低,决定采纳有关意见,改为对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低于1000万元的上市公司予以退市风险警示,相应地其退市期间由原定的4年改为3年。

  (三)增加因追溯重述导致净资产为负、营业收入低于1000万元的退市风险警示情形

  部分反馈意见提出,要防止上市公司通过追溯重述的方式来规避退市风险警示。

  经讨论,本所认为,上市公司因追溯重述导致净资产为负或者营业收入低于1000万元,通常都涉及财务会计报告前期差错或虚假记载等原因,有必要在制度设计上从严要求,决定采纳有关意见,增加上市公司因追溯重述导致净资产为负、营业收入低于1000万元的退市风险警示情形。

  (四)增加B股的股票交易量和股票收盘价指标

  多数反馈意见认为,《退市方案(征求意见稿)》设置的股票交易量和股票收盘价指标合理。同时,有反馈意见提出,应考虑同时具有A、B股的上市公司的具体情况,分别设定A股和B股的相关指标。

  经讨论,本所认为,有必要根据A、B股公司不同的情况予以分别确定相关市场交易指标,避免制度空白,决定采纳有关意见,规定:(1)在本所仅发行B股的上市公司的股票出现连续120个交易日累计成交量低于100万股或者连续20个交易日每日收盘价均低于股票面值的,其股票应终止上市;(2)对于既发行A股也发行B股的本所上市公司,如其股票交易量或者股票收盘价同时触及A股上市公司和B股上市公司的退市标准,公司股票应终止上市。

  六、《退市方案》对恢复上市的申请条件作了哪些修改?

  调查问卷及座谈会的不少反馈意见认为,《退市方案(征求意见稿)》仅规定了暂停上市公司申请恢复上市时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应为正数,没有考虑到多项退市指标的相关性。有意见建议应综合考虑各项退市指标。

  经讨论,本所认为,已暂停上市公司申请恢复上市,应至少消除可能导致其退市风险警示的各种风险状态,避免已暂停公司刚恢复上市很快又触及退市风险警示或者暂停上市标准。基于此,决定采纳有关意见,适度提高已暂停上市公司恢复上市的条件,要求本所上市公司的股票因净利润、净资产、营业收入或者审计意见类型触及规定的标准被暂停上市后,公司申请恢复上市应符合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的净利润均为正值、净资产为正值、营业收入不低于1000万元、财务会计报告未被出具否定意见、无法表示意见或者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等条件。同时,本所对申请恢复上市的公司也提出了持续经营能力、公司治理、规范运作和内控等方面的要求。

  七、对风险警示板和退市整理板的设置有什么具体安排?

  多数反馈意见认为,有必要设立风险警示板和退市整理板。

  在方案修订中,本所认为,对于退市整理板,鉴于其实质系为投资者提供一段交易时间,作为最后的退出机会,不具有作为独立交易板块存在的必要,决定采用“退市整理期”的表述。退市整理期是指上市公司的股票被本所作出终止上市的决定后,本所给予其30个交易日的交易时间。在此期间,公司股票进入风险警示板交易。公司股票在退市整理期届满的次日终止上市,本所对其予以摘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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