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妇联副主席:嫖宿幼女罪与强奸罪规定矛盾


[  京华时报    更新时间:2012/6/28  ]    

 

  不过程晓璐认为,“不能说因为这个罪的设置就使得对于幼女性侵犯的犯罪逐年升高,这与嫖宿幼女罪本身的设置没有什么直接关系。”

  不过程晓璐称,“现有法律框架下,嫖宿幼女多人或者多次进行嫖宿的,我个人认为重罚优于轻罚,应当作为强奸罪的加重处罚情节进行论处。”

  部分内容综合《东方早报》、《南方周末》消息

  ●专家解读

  何兵:与幼女实行性行为

  应一律视为强奸

  中国政法大学何兵针对“嫖宿幼女罪”撰文称:1997年之前在实践中出现了一些个案,一些不满14岁的幼女发育比较成熟,自己也谎报年龄,且属于自愿行为,将这类案子视为“强奸”,在法律制定者看来有不妥之处,因此设“嫖宿幼女罪”。

  但是何兵并不认可这种逻辑,“一些人醉酒后往往会意识不清楚,酒后可能会犯事,醉酒后的犯罪是不是要负担刑事责任呢?”他认为,只有在对幼女实行性行为的罪名认定上“一刀切”,才不会出现“纵容”犯罪的情况。

  何兵认为,立法上一律将与14岁以下幼女实行性行为定为强奸罪是可行的,审判时也可以考虑到一些真正的特殊情况适当给予减轻罪行。

  张培鸿:

  罪刑架构基本合理

  “我国属于成文法国家,这就要求对罪状有十分明确的描述。”张培鸿告诉记者,遵循的是罪刑法定与主客观相统一的定罪原则,所以才会将涉及幼女的不同侵害分别规定在不同的罪名中。

  如果废除“嫖宿幼女罪”,那么就很可能出现犯罪行为界定不清的情况出现。比如被害人是妇女还是幼女,是否自愿,是否存在性交易,这些都需要有很细化的法律条款来进行区别。在张培鸿看来,“嫖宿幼女罪”正是起到了这样的作用。即是说,涉及性与幼女的罪刑架构,目前处于一个基本合理的状态。

  张培鸿建议,应该将现行强奸罪分解为强奸罪和强奸幼女罪,对强奸幼女的行为予以严惩;其次,恢复奸淫幼女罪,将其界定为幼女自愿而未收取对价的性行为,并规定对未成年人之间的类似行为适当从宽处理;将嫖宿幼女的罪名改为“与幼女性交易”罪,对多人多次以及产生其他严重后果的情形适当加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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