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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在同一天将同一房子分别判给两人


[  中国新青年报    更新时间:2012/6/14  ]    

 

  2011年春节刚过,逯会民前往浙江,继续做他的棉花口罩生意,他的妻子和孩子在他离家期间,一直住在乡下的老家。5月1日,逯会民做完生意返乡,全家一起从老家到小别墅时,意外发现打不开大门了。

  “大门的锁被换了。”逯会民说。

  无奈之下,逯会民拨打110找来了民警,民警让他提供证明。于是,逯会民翻出买房时的票据、协议以及法院盖章的民事调解书,向民警证明房子的确为他所有。

  接着,民警同意逯会民找开锁公司,开门换锁进屋后,逯会民看到家中的一切家具布置都和走时没有变化,不由得心中松了一口气。谁料第二天一大早,“王志文就找来了,手里还拿着拍卖成交书,说房子是他的,让我搬出去”。双方争执不下,逯会民又拨打了110求助。民警到场后,分别查看了双方手中的文件,发现都是有效的法律文件。

  “民警跟我说,人家手里也有成交书、判决书,这事你们还是去法院解决吧。”逯会民告诉中国青年报记者。

  房子都没了,还执行什么?

  同样是因为李国峰失踪,王志文也无法获得10万元欠款。2008年12月25日,长垣县人民法院向李国峰公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但他并未履行判决内容。又过了一年多时间,2010年4月,长垣县人民法院下达查封“长垣县建浦新区西四巷1号的房屋建筑物”的民事裁定书。

  在逯会民提供的一份长垣法院的拍卖委托书上,中国青年报记者看到,受理委托的拍卖单位是河南金盛源拍卖有限责任公司。拍卖的目的和要求是“变现偿还债务”。拍卖物的具体情况一栏填的正是当时逯会民居住的“长垣县建浦新区西四巷1号的房屋建筑物”,落款时间是2010年7月13日。

  在另一份《拍卖成交确认书》上,记者看到,房子的买受人是王志文,成交金额为27万元。确认书上标注的成交时间是2010年7月30日。

  “整个过程中,没有任何人、任何单位通知我,这房子会被拍卖。”逯会民说。

  逯会民找到了当时的审判庭长袁平,“她说,房子已经判给了我,她的任务完成了,让我去找执行局解决问题”。于是,逯会民又找到了执行案件的承办法官马志远,“马志远跟我说,调解书是有效的,到现在还在执行中,但一直没有找到被执行人”。

  上述律师在接受中国青年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一般来说,如果被告不协助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法院决定强制执行,那只需要法院下达协助执行通知书后,原告就能带着相关法律文件去办产权过户手续了”。

  “被执行人在不在,不影响执行。”这位律师说,执行局应该看哪位原告“申请执行的时间在前”,逯会民申请执行是在2008年9月9日,而对方却是在2008年12月25日才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显然应该先予执行民事调解书的内容”。

  6月13日,中国青年报记者致电马志远法官,他证实此案“正在加大力度执行当中。”当记者问及法院是否可以下达协助执行通知书时,马志远称,“可以下,也要通过领导啊。”他表示,此案执行正在协调当中。

  “房子都没了,还执行什么?”逯会民不明白,为什么法院现在都是这个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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