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阎国旗来说,这是一个背了十多年的包袱。
15年前,河南省安阳市内黄县中召乡阎庄村村民阎志华吃了自家种的西瓜后中毒身亡,同村村民阎国旗因涉嫌投毒杀人被捕。
此后几年,安阳市中院两次判处阎国旗死刑,省高院又两次以证据不足为由发回重审。2003年,该案以阎国旗的取保候审中止,直至今日,再未有任何进展。阎国旗至今仍不知道自己到底算有罪还是没罪。
蹊跷的中毒
阎国旗告诉中国青年报记者,1997年7月18日,他和往常一样忙碌着给地里种的花生浇水施肥,当晚回家时,听说同村的阎志华一家人吃了从自己家西瓜地里带回的西瓜之后中毒。当天下午阎志华因抢救无效死亡,与阎志华同吃了一个西瓜的阎志民、苏青叶经抢救后脱险。
第二天上午,内黄县公安局对阎志华进行了尸检。尸检报告认为,阎志华是因为吃了有毒的西瓜后中毒死亡,毒物成分为氟乙酰胺。常见的自行配制的毒鼠药均含有氟乙酰胺。
随后,中召乡派出所的民警开始到阎庄村逐户调查。当办案民警到阎国旗家时,他根本没想到这件事会跟自己有什么关系。
民警询问阎国旗最近几天的行踪,他一五一十地讲了几天内做的事情,然而民警似乎对他的答案并不满意。阎国旗回忆称,当时民警反复催促他“快点交代”,令阎国旗茫然。随后他被带回了派出所。在派出所关押了七天七夜后,阎国旗实在受不了,按照派出所的意思交代了“情况”。
随后,阎国旗被转移到了内黄县看守所。1997年7月27日,阎国旗被刑事拘留,8月13日,被检察院批捕。
“肇事”的针管
在阎国旗被关押期间,民警在他的家里搜出来一个针管,这个针管成为检方的重要证物。2000年8月,公安部从内黄县公安局送检的注射器中检出了氟乙酰胺鼠药成分。在关押了近三年以后,2000年9月6日,安阳市人民检察院以涉嫌投毒罪对阎国旗提起公诉。
检察院指控称,1997年7月18日夜,阎国旗用注射器将鼠药注射到与其素有矛盾的阎志华家瓜地的5个西瓜中,致阎志华、阎志民及其母苏青叶食后中毒。经抢救,阎志民、苏青叶脱险,阎志华死亡。
阎国旗在庭上否认了对他的指控。他说:“从我家里搜出来的针管不过是小孩子玩的。小孩子怕打针,村医就拔了针头给小孩子玩。村里有很多小孩都会拿着这种没有针头的针管玩的。我还记得我家里那个针管被孩子扔在了柴火堆里,我特意捡出来放在了一边,免得他再想要的时候找不到。”
然而,检方在庭上出示的针管却是有针头的,“针管看起来也比我家的要粗很多,根本不可能是我家的。”阎国旗说。
阎国旗的辩护律师提出,针管1998年曾送到中山医大鉴定过,但没有结论;1999年6月3日,内黄县公安局向公安部送检阎志华的胃及胃内容物、肝组织中的氟乙酰胺检验时,当时同样也不知道作为物证之一的针管中的毒药成份。律师提出质疑,为什么不一块儿送去检验,而要在时隔近一年之后的2000年8月9日,才将一支注射器送到公安部鉴定是否有氟乙酰胺?“这时隔三年的过程中,证物的保管情况如何?取证程序如何?这些都不清楚。”
“中毒”的西瓜
公诉机关以阎国旗本人的供述、提取作案工具注射器的笔录、阎志华的尸检报告、物证检验报告以及相关证人证言为据,认为是阎国旗实施的投毒行为。
阎国旗的辩护律师提出,西瓜是本案的重要证物,然而案卷资料中均没有对西瓜进行是否有毒的鉴定。经过当庭质证,公安机关曾经对阎志华家的西瓜进行了拍照,但没有对这一重要物证进行收取和鉴定。照片不能反映西瓜是否有毒,是否有针头扎过的痕迹。
辩护律师还提出,造成阎志华死亡的中毒原因尚不明确,只是怀疑食用西瓜后中毒的,而毒从何来,却没有这方面的证据。这一重要情节,有关证人的证词却并不一致。
律师称,氟乙酰胺是一种杀虫药剂,参与抢救的村医证明,曾经问过阎志华家里的西瓜有没有打药,而阎志华承认不久前打过。这一重要的情节却并没有进行调查。”
2000年10月13日,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仍然以投毒罪判处阎国旗死刑。
没了下文的死刑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