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初步查明,2011年8月以来,犯罪嫌疑人胡某焕在其经营的东莞市万江镇富恒纸品厂内,雇用黄某大量非法印制假冒的“金龙鱼”、“鹰唛”食用油外包装纸箱,并与买来的假冒“金龙鱼”、“鹰唛”商标、瓶盖和空瓶共同组成了成套的食用油包装物。后胡某焕雇用胡某富负责跟车跟单,与陈某一起驾驶货车将这些包装物分别以人民币20000余元和29000余元的价格销售给专门负责加工制造假冒食用油的段某和洪某,从中获利。
据归案后的多名嫌疑人供认,在南海松岗的无牌食用油加工仓库内,每10天就能出厂上百瓶的假冒食用油。这些油主要销往周边地区各个小市场粮油店。粮油店的个体户老板通过非常低廉的价格就可以进货,转手销售出去大约每箱油能赚5元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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