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日,记者致电玛丽亚医院,相关负责人表示,前一阶段双方就此事已进行过协商,但不排除通过法律途径同李女士解决此问题。此外,该负责人拒绝了记者对院方就此事做进一步采访的要求。
律师 :可向医院索要6项赔偿金
就李女士人流失败引发并发症索赔一事,湖南广济律师事务所旷子华律师认为,若医院在复检得知了李女士的胚胎清理不成功的情况下,隐瞒手术真实情况,首先就对于患者知情权有侵犯事实。如确如李女士所述,医院隐瞒病情没有主动为患者提出二次人流的建议,致使李女士错过最佳治疗时机,并导致宫腔粘连并发症的产生,医院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李女士应到相关机构申请鉴定,如鉴定属于医疗事故,李女士可凭此鉴定进行维权。
对于医院一方可能出示的《术前知情同意书》,旷律师有自己的见解:院方提供给患者签署的《术前知情同意书》是预先拟订的,属于格式合同的范畴。而《合同法》第40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合同,如果合同提供方为了免除自己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因此,即使当事人签署了知情同意书,院方也不能因此免除责任。
对于李女士遭受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旷子华律师还给出了法律建议:一、医院方应承担李女士进行第二次人流手术和四次分离宫腔粘连手术的医疗费,并退回李女士在该医院进行第一次人流手术所交的医疗费。二、鉴定费、误工费、交通费应由医院承担。三、李女士进行了5次手术,医院应支付营养费。四、若医院的医疗过错给李女士造成了精神痛苦,还应赔偿精神抚慰金。医院总计应赔偿李女士医疗费、鉴定费、误工费、交通费、营养费、精神损害赔偿金等6项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