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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信部拟规定移动终端不得预置恶意软件


[  新浪    更新时间:2012/6/4  ]    

 

  (三)未向用户明示并经用户同意,擅自调用终端通信功能,造成流量耗费、费用损失、信息泄露等的;

  (四)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禁止信息内容的;

  (五)其他侵害用户个人信息安全和合法权益、危害网络与信息安全的。

  四、通过与生产企业合作方式定制移动智能终端的企业,不得在其定制的移动智能终端中预置或者以其他方式提供用户安装具有第三条所述性质的应用软件。

  五、获得进网许可证后的移动智能终端操作系统发生较大功能变化或者新增预置应用软件的,生产企业应当向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

  六、生产企业应当在其获得进网许可证的产品包装上标注工业和信息化部规定的进网许可标志真伪查询网址。

                                   二○一二年六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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