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支付宝事件前,也有一些因VIE协议而起的纠纷,只是鲜为人知。其中较为典型的包括,企业没有达到投资方的要求,投资方要求执行对赌协议;以及投资方发现企业财务造假、虚构经营业绩所引起的矛盾激化。
炎黄健康公司即为因为企业没有达到投资方要求,被要求执行对赌协议的案件之一;而在前述上市公司投资争议的案例中,则涉及财务造假、虚构经营业绩和管理不规范等问题。VIE之争导致的企业上市困难也加剧了投资者和企业之间的矛盾。
正如纽约时报文章中所指,问题在于根据中国的法律VIE结构并不合法,遭到了中国监管机构的批评。即使VIE方式合法,如果中国股东决定欺诈,这家美国上市公司必然会起诉,然后获得中国法院的判决,来执行这些可疑的合同。
一位曾就职于负责新浪上市的谢尔曼·思特灵律师事务所的律师认为,不必有过激的反应,最好静观其变,毕竟政策还没出来,而如果政策出来,也自然会有新应对方案。
但卿正科已开始着手改进现有的VIE架构,通过分析众多的VIE结构法律文件,卿正科及其团队发现,绝大部分境内外法律文件之间存在漏洞和不合理之处。例如某投资案例中,创始人担任境外公司董事长、WFOE以及境内运营公司法人,且创始人持有境外公司和境内公司全部印章。
此外,境外公司章程当中还规定:合格董事会会议必须包括创始人董事的出席,否则做出的董事会决议无效。这样,在发生争议时,由于创始人拒绝出席,PE将无法召集有效董事会会议,从而陷于完全被动的法律风险。
解决这些问题并非没有办法。“要在VIE结构的基础上,从境外公司、WFOE和运营公司的公司治理结构着手,设计符合司法实践的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任免制度和合理的VIE公司治理体系。”卿正科说。
思路之一是利用VIE结构中对股东表决权委托的规定。通常创始人虽然是名义上的股东,但是根据VIE协议,表决权要通过WFOE表决。“我们可以通过把WFOE接管过来,让WFOE通过运营公司的股东决议,然后控制运营公司的负责人。”
在一些成功解决的案例中,投资人通过年度例行审计的机会,从审计结果中发现财务管理问题和创始人违规或违法的证据;然后在WFOE层面,通过股东表决权接触创始人在WFOE的董事长兼法定代表人身份,进而更换WFOE公章和营业执照,控制WFOE银行账户。在运营公司层面,根据VIE协议中(表决权委托协议和股权质押协议等),提前赊销和解除创始人对运营公司公章使用权和法人签字权。
“要彻底解决这一问题,首先需要政策。但在政策出台前,也通过调整VIE架构来加强控制力。比如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的职务任免、公章的管理、股权安排,要达到一个制衡,财务的共管制度要执行到位,既要放手,又不能完全放手。运营公司里面股权也需要投资人代表加入和加强治理。”
卿正科认为,很多持有ICP行业牌照运营公司应该设立董事会,董事会对法定代表人有一个决策罢免机制,需要逐步设立。
然而,VIE问题的最终解决还有待于政府给予明确的规则。2012年2月,中国银监会前主席刘明康曾表示,VIE背后的制度空缺是一个“陷阱”,亟待解决。
深圳市创新投资集团北京区总经理刘纲称,中国政策监管目标依然是为了保护和发展本国经济。既然VIE结构在历史上曾经推动过中国一个新兴产业(互联网产业)的成长,相信有关部门会充分考虑VIE结构在未来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