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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亲擅自将房产赠与女儿,母亲为儿子状告讨回


[  福州晚报    更新时间:2012/5/25  ]    

 

    不过如果其他共有人予以追认,同意将房产转让;或受让人能证明自己是善意第三人,合同则有效。

    据《物权法》106条规定,符合以下三种情形的受让人,有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以合理的价格转让;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本案中,吴巧丽女儿的行为显然并不构成善意取得,因此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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