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登新表示,A股市场内幕交易隐蔽性强,取证难,查处更难。翻手为云、覆手为雨,正是内幕交易与市场操纵两类犯罪行为同流合污、狼狈为奸的结果。一般地,内幕交易需要有市场操纵的配合,才能获取暴利;相反,市场操纵者只有获取了内幕消息,才敢于猖獗炒作、疯狂拉升。他们通过股市最隐蔽的交易方式进行股价操纵,并从中获取暴利,不劳而获。
不过,在董登新看来,这只是表面原因,真正内在而深刻的原因则在于监管乏力、惩处太轻,对犯罪分子无法起到威慑作用。
惩处既要及时又要到位
即将于今年6月1日正式实施的《解释》,最大的亮点就是允许通过间接证据来对内幕交易行为进行推定,这无疑将成为证监会打击内幕交易犯罪的一件利器。
《解释》中明确指出,在内幕信息的敏感期内,内幕交易知情人员的近亲属、关系密切的人员以及与内幕信息知情人联络接触的人,交易行为明显异常,且无正常理由或正当信息来源的,都可以认定是非法获取内幕交易的人员。
规范的市场都是管出来的,既要惩处及时又要惩处到位。分析人士指出,此前发生的许多内幕交易的案例中,虽然大多都进入到司法程序,但还有一部分监督难度较大,游离在法律之外。如果按照最新的司法解释,未来内幕交易的法律成本就会很高,将对股市的不法行为起到震慑作用。
“乱市需用重典。”董登新表示,立法固然重要,关键在于执法的有效性,包括查处的效率及打击力度。此外,在刑法和民法上要给予最重的处罚。内幕交易案件在美国必须坐牢20到30年,还要承担巨额罚款与赔偿。所以董登新建议,情节轻者可坐牢5年,但情节重者应坐牢20年以上,还要没收全部非法所得,并再处以等额罚款。唯有如此,才能对犯罪分子产生强大的威慑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