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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计显示我国近1/4女性曾遭遇家庭暴力


[  光明日博    更新时间:2012/5/14  ]    

    中国品牌总网讯:在我国,家庭暴力已经成为严重的社会问题。有统计显示,近四分之一的女性遭遇过家庭暴力,每年有10万家庭因暴力而分解。
  5月13日,反家暴公益机构北京红枫妇女心理咨询服务中心在北京启动了“大声说出来——反对家庭暴力,构建和谐家园”活动。
  这个活动的发起源于红枫中心之前做的一个主题调查。根据调查的1858份网民答卷显示,有高达54.6%的受调查者遭遇过家庭暴力。暴力形式涵盖所有列项,38.4%求助“自己和对方家人朋友”。而选择自己默默忍受,“不敢大声说出来”的竟占57.9%。
  这样的沉默令人痛心,为此,各方呼吁及早出台反家庭暴力法。令人欣慰的是,全国人大已将防治家庭暴力的立法提上议事日程,正在进行前期调研。那么,反家暴立法应着重解决哪些问题?将达到怎样的防治效果?记者采访了相关专家和学者。
  防治家暴需赖国法
  “就反对家庭暴力立法而言,2001年修改的婚姻法有重大突破,是反对家庭暴力立法的里程碑,具有标志性的意义。”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夏吟兰说。
  仅仅是修改婚姻法,对于防止家庭暴力仍显力度不够。正因为如此,无论是专家学者还是有关的社会团体一直呼吁制定专门的反家庭暴力法。
  夏吟兰说,家庭暴力已经成为破坏家庭和社会稳定,影响社会和谐发展的严重问题。因此,为有效规制家庭暴力,保障公民基本人权,维护家庭稳定,促进社会和谐,急需制定家庭暴力防治法。
  夏吟兰介绍,制定家庭暴力防治法是国际社会强化对弱者利益保护的大势所趋。目前,世界上已有120多个国家对家庭暴力进行了立法,其中对家庭暴力进行专门立法或者以家庭暴力法命名的大约有90多个,7个国家制定了反对性别暴力专门法。专门立法规制家庭暴力已成为国际发展趋势。
  “我国制定专门的家庭暴力防治法,强化对弱者利益保护,进一步提升国际形象的现实需要,乃大势所趋。”夏吟兰说。
  红枫中心自1988年成立至今,始终关注妇女问题。为促进反家暴立法,红枫中心专门向全国人大提交了防治家庭暴力立法建议。
  红枫中心理事长、妇女问题专家王行娟在向记者介绍建议提案内容时表示,国家应当对防治家庭暴力负有责任。“国家和地方政府应设置专门机构,负责统筹、协调和指导各有关部门开展防治家庭暴力活动。因为在已经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中明确规定,国家采取措施,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这是国家对责任作出的承诺。”
  “由于没有建立专门的机构负责相关的事宜,致使国家的责任难以落实。”对此,她建议在国家民政部下设立防治家庭暴力委员会,担负建立健全防治家庭暴力的机制和制度、组织社会组织参与防治家庭暴力的研究与社会救助活动、建立家庭暴力数据库、对防治家庭暴力法的执行进行定期评估等具体职责。
  单独入罪,惩戒家暴
  同样致力于推动反家暴立法的中国法学会反对家庭暴力网络自2000年开始从事反对家庭暴力的宣传倡导、研究培训工作。
  据反家庭暴力网调查,在我国城乡,有34.7%的妇女遭受到不同程度的家庭暴力;全国妇联与国家统计局第三次妇女地位调查显示,有24.7%的妇女遭受过家庭暴力的侵害。
  中国法学会教授、反家暴网络主席陈明侠指出,家庭暴力对人身的伤害是分等级的,人身伤害属于刑法处罚的范畴,由于80%的伤害程度属于轻微伤害,达不到刑法自诉最低达到轻伤害的要求,使大量加害者在实施暴力后,得不到法律的惩治,逍遥法外。
  在司法实践中,家庭暴力一般被定义为“家务事”,只有当造成人员伤亡,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时,司法机关才会介入。
  但是,由于家庭暴力犯罪主体存在于家庭成员之中,具有范围上的局限性,多为家庭中的强势群体,而当弱势群体遭受家庭暴力时,往往碍于脸面,“家丑不可外扬”,不敢声张,进而导致悲剧的发生。
  此外,家庭暴力犯罪有别于一般的故意伤害案件,其行为发生在关系最为紧密的家庭成员之间,可谓“最深爱的人伤得最深”,对受害人而言,无论是身体还是心灵均是重创。
  陈明侠表示,单独设立家庭暴力罪,可以对造成被害人轻微伤害的加害人将其入罪,施以低度刑,如缓刑、监外执行、假释、拘役、罚款、社区劳动、强制心理矫治等措施,有效发挥法律的威摄作用和惩治作用。
  “对于那些伤害达到轻伤害以上程度的加害人,可以同时运用刑法和家庭暴力法进行治罪。”陈明侠说。
  明确惩罚措施,激活保护令
  近年来,随着家庭暴力案件的增多,为受害人发放人身保护令的情形并不鲜见。但是,无视保护令,继续骚扰、伤害受害人的情况却比比皆是。
  “为家庭暴力受害人发放保护令,是防治家庭暴力政策中重要的措施。人身保护令是一种民事强制措施,是法院为预防受害人进一步受到伤害采取的法律举措,具有法律效力。加害人不予执行,即是违法行为,应受到法律的惩处。”王行娟表示。
  她认为,设立违反保护令罪,可以对提出过保护令要求,而未提起法律诉讼的受害人,在加害人违反保护令时给予惩治,以达到保护受害人的目的。
  不过,专家同时指出,保护令的实施,需要有配套的惩罚措施以保证其执行。民事诉讼法的第一百零二条对妨碍民事诉讼的执行者,作出了采取强制措施的规定。但是这个条文与家庭暴力保护令的执行,不能完全衔接。保护令由于涉及人身安全,具有低度刑的性质,违反者可能被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罚金。
  “只有作出明确的惩罚措施,才能真正发挥保护令的作用。”王行娟说。
  建立庇护所,倡导社会参与
  家,本该是温暖的避风港,但是对于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却是人间“地狱”。不愿再待在家里忍受伤害,但又能去哪里呢?
  实际上,为了给受害人提供救助,不少地方建立了专门的庇护所。但由于多数是公益组织的行为,且缺乏相应的法律规定和制度保障,很多庇护所的运行和发展举步维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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