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报讯 (记者 陈捷 通讯员 思法)三个多月,协助卖淫多达3600次,收获137万多元。近日,厦门天之泉休闲中心员工文某等三人因犯组织卖淫罪,被判四年半至六年的有期徒刑。
据思明区法院法官介绍,这一系列协助组织卖淫案创下该院的两个纪录,一是有史以来受理的可计次数最多,二是涉案嫖资金额最大。
涉案的三名员工文某、小郭和老陈都是应聘到休闲中心的外来工,其中小郭最年轻,只有23岁,而老陈年纪最大,已经55岁。他们三人,都只有初中文化,分别于2010年9月、2010年10月、2011年4月陆续受聘到天之泉休闲中心工作,并担任现场主管。
经查,天之泉休闲中心除经营正常的按摩服务外,还组织林某、郭某、向某等至少十多名女子在该场所从事卖淫活动,对按摩技师及卖淫女分别进行编号、提供卖淫用具、组织培训。他们还针对不同的服务内容确定不同收费标准,然后,由前台统一收费。
文某、小郭和老陈等三人在明知天之泉休闲中心存在卖淫活动的情况下,还在天之泉休闲中心承担一定的管理工作,其中文某和老陈负责该场所卖淫女的日常管理,包括点名、带卖淫女“试钟”和“上钟”,即为客人安排卖淫女及服务项目等。此外,文某还负责组织、召集卖淫女进行卖淫培训,老陈负责卖淫女的请销假,而小郭除负责管理天之泉休闲中心的按摩技师外,还负责购买在卖淫活动中使用的跳跳糖、果冻、红酒等物品。
2011年8月13日,公安机关在天之泉休闲中心抓获他们三人,并缴获记载卖淫收入的记账单以及用于卖淫活动的避孕套、电脑等作案工具。
这一次搜查,警方发现了一份惊人的记账单,上面写着该休闲中心三个多月的卖淫记录,自2011年5月至8月期间,天之泉休闲中心从事卖淫活动合计3617次,卖淫所得137万多元。(海峡导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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