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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子假离婚弄假成真房子归了儿媳,老父起诉讨要


[  大洋网-信息时报    更新时间:2012/3/24  ]    

  93岁高龄的陈声律。

儿媳赵玉芬和朋友走出法院。

  该案昨在海珠区法院重审,前妻赵女士坚决否认假离婚

  □本版撰文 信息时报记者 魏徽徽 见习记者 何小敏

  本版摄影 信息时报记者 叶伟报

  为争夺琶洲一栋四层半的拆迁楼,广州一位93岁高龄的老翁起诉儿子陈先生和孙子,称该楼房是其出资建成,与儿孙协议约定有生之年仍为其所有,请求法院对登记在儿孙名下的拆迁楼进行确权。另一方面,陈先生的前妻在更早前就已提出起诉,声称离婚协议约定陈先生“净身出户”,请求法院将该楼房过户到她名下。陈先生却说,离婚时是怕还不起债转移财产,不料“假戏真做”。陈老伯在一审被驳回诉讼请求后上诉,广州中院裁定发回重审,昨日上午,该案在海珠法院重审开庭。

  事发

  九旬翁起诉儿孙与儿媳争夺房产

  祖籍化州的陈老伯年近93岁,现租住在番禺某村每月房租约500元的出租屋,只有一名朋友照顾其日常生活。2010年3月,陈老伯起诉了自己儿子和孙子,认为儿孙名下的海珠区新港东路琶洲村原朝阳大街左二巷116号房屋(下称琶洲116号楼),是他出资兴建,因而他才是真正的房屋所有权人,请求法院进行确权。

  老伯表示和儿孙有协议有生之年仍拥有产权

  陈老伯说,2009年12月,儿媳赵女士起诉了儿子,请求法院认定她是琶洲116号楼的所有权人,并申请法院查封,至此他才知道儿子儿媳“秘密”离婚了。而两人离婚时,离婚协议约定陈老伯的儿子陈先生是“净身出户”,名下所有房产归前妻赵女士,生意上的债务全部归陈先生。赵女士正是拿着这份离婚协议请求法院进行确权的。

  但陈老伯坚称,他才是这个房屋的所有权人。陈老伯说:“我将湛江的3套房产、铺位卖掉,得款150万,建起了琶洲这个116号楼”。对于琶洲116号楼为何登记在儿子和孙子名下,陈老伯解释说,因考虑到自己年事已高,办证时就用儿子和孙子两人的名义领取了《集体土地房产证》,但事后写了《合约》、《协议》,明确产权在陈老伯有生之年仍属他所有。

  陈生称前妻已从开发商获补偿款百多万元

  记者获悉,2010年5月,由于琶洲城中村拆迁,开发商保利公司与赵女士签订了拆迁补偿合同,陈先生得知后阻止拆房。同年8月,陈先生向保利公司声明其与儿子才是房屋所有权人,9月27日保利公司与陈老伯签订了一份房屋拆迁补偿协议后,当晚将房屋拆除了。但陈先生称,“从前妻私自签订补偿合同起,已经从保利获得100多万元的补偿款。”

  审理

  一审据房产证判给儿孙老伯上诉后中院发回重审

  2011年,陈老伯请求确权案在海珠区法院一审开庭,陈先生表示同意老父亲的诉讼请求,而赵女士让儿子小陈提起反诉,称小陈对琶洲116号楼拥有二分之一的产权,现父母离婚,他已将自己所有的产权赠予母亲。

  赵女士又称,琶洲116号楼是由其与前夫陈先生共同筹资兴建,并以前夫及儿子的名义领取宅基地证及房地产证。离婚时陈先生已约定将该楼二分之一产权归其所有,并承诺办理转名手续,与陈老伯没有关系。

  一审判决认为,根据集体土地房产证上记载,权属人为陈先生和小陈各占1/2份额,故该房屋的权属认定应以《集体土地房产证》的加载为准。而建房或购房的资金来源不影响权属的归属,陈先生与妻子登记离婚后,房屋才领取了宅基地使用证,而后领取集体土地房产证,故上述《合约》和《协议》均无效,驳回陈老伯诉讼请求。

  陈老伯提起上诉,广州市中院二审认为,本案为确权纠纷,原审判决以案涉房屋的《集体土地房产证》的记载即认定该房屋的权属缺乏理据,应查清相关事实后再行处理,遂于2011年11月裁定发回重审。

  昨日上午,该案在海珠区法院重审开庭。陈老伯一早来到法庭,庭审尚未开始便情绪激动指责儿媳。

  庭上陈老伯的代理人认为,房屋既然是在起诉之后才被拆迁,陈老伯仍享有房屋拆迁后的相关权利。

  焦点问题

  真假结婚、离婚?

  陈先生说,他与妻子于1989年结婚,“但当时我们在广州,妻子的哥哥帮我们在化州办的结婚证,夫妻双方均未到场,结婚证既没有双方签名,也没有按手印,是假的。”

  陈先生称,除琶洲116号楼外,他和妻子还拥有7处房产,但这7处都是登记的妻、儿名字。2005年,陈先生做生意欠了别人100万余元的贷款,把琶洲116号楼抵押给了银行,为了躲避债务,与妻子商量假离婚。离婚协议中,“我们约定债务归我偿还,财产归妻子所有,父亲一直不知道我们离婚。”2009年左右,陈先生偿清了债务,不料2009年12月,前妻起诉要求确认房屋所有权人是她,并请求法院把琶洲的楼房也转给她并查封该楼。

  陈先生说,“当时也是糊涂,想出这么个办法,本来想着万一还不起债,房子转移了能减少点损失,没想到假戏成真。”

  对于假结婚离婚赵女士则坚决否认,“政府发出来的,怎么会是假的呢?我们两个一起去办的。”赵女士说,她与前夫结婚时,由于年龄不够,没有办理登记,直到1989年,夫妻俩才补办登记。

  对于离婚的原因,赵女士说,是因为感情不和。“我代替他还款,怎么可能是假离婚?”她强调,“从2005年到现在,怎么可能假这么久”。

  谁是出资人?

  陈先生说:“房屋是我父亲卖掉湛江的几套房子,得150万后出资自建的。”

  赵女士表示,涉案房屋本身就是由她本人所建。

  产权归属?

  陈先生表示用自己和儿子小陈的名义领取了《集体土地房产证》,但事后写了《合约》、《协议》,明确产权在父亲有生之年仍属他所有。

  赵女士则称之所以房产证署丈夫和儿子的名字,“因为当时还没离婚,很正常”。“签离婚协议时,那个房子已经抵押了,房产证也在银行手上,我们约定那个房子归我。”赵女士说,之后由于前夫不愿还款,她代替还完款后便拿到了原属于丈夫的房产证,而儿子的房产证后来也赠与给她了。

  2010年8月,孙子小陈曾出具一份《申明书》,说“关于房屋的归属问题,以本人与父亲、祖父于2009年12月23日所签订的《协议》为准。”

  孙子小陈:不为任何一方作证

  不想违心为任何一方作证,更不愿意以伤害亲情的方式承担法律责任。祖父劳累一辈子,现已92岁,风烛残年,极需亲人照顾,我不会昧着良心、良知去做违背祖父意愿的事,我希望祖父有一个安稳一些、幸福一些的晚年。请求法庭,对生父、生母多做调解工作,不要为了眼前一些财产利益反目成仇,造成自己儿子左右为难、无法真诚面对生活的尴尬。——现年28岁的小陈2010年出具的《申明书》摘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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