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棒约翰胜诉仲裁案疑团:加盟商质疑被利用赚钱


[  新金融观察    更新时间:2012/3/5  ]     ★★★

        摘要:作为特许人,必须按照我国“一条两法”(《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商业特许经营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的规定来进行特许经营活动。

  持续了一年有余的棒约翰仲裁案终于尘埃落定,加盟商们以失败告终。该案的仲裁员陶鑫良因“那是不公开审理的”,拒绝接受采访。然而,这个一直声称遵守中国法律法规的公司——上海棒约翰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却没有在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新金融记者 淮纯菊

  仲裁败局

  郑杰们还得为自己当初的选择埋单。

  从2010年11月23日郑杰们第一次提交仲裁申请到出结果,时间已经过去了一年有余。在这场仲裁长跑中,开庭时间被一延再延,不论他们是否情愿,损失都由他们承担,而需要他们承担的不仅仅是每人二三百万元的经济损失。

  仲裁已成“败局”,但却各有原因。郑杰的仲裁请求被驳回,事出一纸协议。

  2011年2月24日,上海棒约翰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棒约翰”)派人到常州市与郑杰协商签订《设备买卖协议》。“当时,店已经要关了,与公司协商关店事宜也不是一两天了,只要签了这纸协议,开店时进的设备就由上海棒约翰回购,按购进时三分之一的价格,27.82万元。”郑杰说。

  如果签了,门店就能顺利关门,少损失一点;如果不签,还不知道要拖到什么时候。摆在郑杰面前的是一个两难选择。然而,重要的是,协议里有一条内容大致是,“如果签了,就要放弃仲裁权利。”

  “如若不签,那堆设备就会变成一堆废铁,损失就更大。当时,出于自保目的,签了这纸协议。”郑杰对新金融记者说。

  据郑杰回忆,签协议那天,上海棒约翰非常着急,必须在24日签,晚一天都不行,协议上连棒约翰的公章都没有,在郑杰盖了公章签字后,协议就被带走了。

  第二天,2011年2月25日,开庭后,上海棒约翰就拿协议“说事”,当庭递交了“延期开庭申请书”。而仲裁的最终结果是,驳回了郑杰的全部仲裁请求。

  而另一桩与郑杰同时仲裁的案件,虽然没有这一纸买卖协议,可依然以“驳回申请人的全部仲裁请求”而告终。

  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徐宝同律师认为,这两桩仲裁案,前者实际上“没有进入实际审理”;而后者“并没有回答双方争议的焦点”,换句话说,“并没有解决问题”。

  重要的是,协议第8条约定,此协议在完成交割前,协议内容不得公开。但第二天棒约翰却以此要求仲裁庭延期开庭。

  对于上海棒约翰通过《设备买卖协议》阻止郑杰仲裁一事,徐宝同律师还在仲裁庭予以了强烈反击:“从棒约翰公司这种背信弃义,有约不守的可耻行径可以看出,棒约翰公司回购设备是假,阻止当事人揭露其欺诈行为是真。同时也可以看出,棒约翰公司千方百计、处心积虑地阻止其加盟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以防止其不法行为大白于天下。”

  信息披露

  在郑杰们看来,正因在经营过程中遇到了问题,才成立了由加盟商组成的加盟商委员会。

  不论是加盟商所交费用中的“收据”问题,还是后来的食材供应违背了“平进平出,不加价”的约定。他们的“盟主”从一开始就问题频发。他们曾试图坐下来协调,可他们发现,那只是他们的一厢情愿。

  店面装修有问题,上海棒约翰会找来装修公司与加盟商商讨;食材存在安全隐患,上海棒约翰会找来供应商与加盟商“理论”;一款微波炉,市场价800元,而上海棒约翰统一配送的却要1200元。

  “装修公司不是我们找的、供货商不是我们谈的、我们以什么样的身份与对方理论。”郑杰反问。

  然而,最让郑杰们接受不了的,就是不赚钱。“这点我可以保证,在加盟商中,能赚到钱的几乎没有。除非店面租金便宜,地段又好的。我们一起的一个加盟商,店面还是自家的房子都没能坚持下去,最后关门了。”郑杰说。

  如今,加盟商委员会已经不存在了,因为加盟商们的接连退出。当时想“抱团取暖”,也没能发挥太大的作用。“上海棒约翰的人曾在加盟商会议上说,我们就这样,想告的话就去告。这话不是私下说的,是在公开场合说的。”郑杰强调。

  正因为都不赚钱,大家才想让上海棒约翰提供两年的财务数据,而这一点也在国家法律法规许可的范围内,“我们并没有提过分的要求。”郑杰说。

  虽然这一要求在郑杰们看来并不“过分”,但直到仲裁失败,郑杰们依然没能看到想看的信息。

  作为特许人,必须按照我国“一条两法”(《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商业特许经营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的规定来进行特许经营活动。

  虽然郑杰们提出的仲裁要求只是希望上海棒约翰披露本该披露的信息,连个赔偿要求都没有。可是,“国家法律规定特许人要披露,仲裁却说可以不披露。那听谁的呢?谁来监督仲裁呢?”郑杰困惑了。

  对此,特许经营专家李维华强调,特许人在从事特许经营活动时,必须向被特许人按“一条两法”的信息披露要求披露所涉及信息,并且是主动的、义务的。

  不曾备案

  如今的郑杰不会轻易去尝试加盟了。在他看来,“加盟不好玩”。

  虽然李维华认为,即便是加盟投资失败了,也不能将所有的责任都推到特许人身上。作为加盟商,在经营过程中也要积极付出,不能光靠“盟主”。但同时,他也认为:“不以扶持加盟商成功为目的的特许经营者都是不负责任的。”

  可是,现实生活中,这样的盟主也不乏其人。

  近日,有一家欲进入中国的外资餐饮企业咨询了徐宝同律师。其核心的议题是:一家外资餐饮企业准备进入上海时,如何制定一套流程,既能让加盟商为其优厚的条件“慕名而来”,又能规避掉棒约翰在进行特许经营时的风险。

  “从某种程度上说,这家公司有利用加盟商赚钱的嫌疑。”一业内人士如此评价。如此一来,选择盟主时保持清醒的头脑就显得尤为重要。李维华为其总结了9条非常重要的内容。

  分别是:特许经营理论与知识的准备、行业定位、全面收集特许人(盟主)信息、选择特许人或盟主的四步计划、项目评估、确定加盟的特许经营形式、选择自己加盟的企业实体形式、选定项目并筹集资金,最后签订合约。

  因仲裁结果备受质疑,新金融记者联系了上海棒约翰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就其应该披露的信息;制定加盟费、保证金、营建费的标准;开具收据的原因;以及其从事Papa John's国际公司的特许经营权利的资质证明等欲进行采访。

  来自对方的回复是:棒约翰加盟商和棒约翰的仲裁官司已经有了结果,仲裁庭已驳回申请人(指该加盟者)的全部仲裁请求。棒约翰在中国经营也一直遵守着中国的法律法规。

  这个一直声称遵守中国法律法规的公司,新金融记者却没能在“商业特许经营管理系统”中查到其公司名称。但按照“一条两法”的规定,这个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公司,应当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备案。(郑杰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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