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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200中国企业家落马 光明原董事长贪7.9亿


[  腾讯    更新时间:2012/1/15  ]    

   制度缺失致大部分企业家无谓“牺牲”

  京都律所主任田文昌同时是全国律师协会刑事业务委员会主任,很多社会影响大的企业家犯罪案件都由他代理。在本次研讨会上,田文昌做了“企业家犯罪分析”的主题演讲。

  在演讲中田文昌指出了企业家犯罪的四种情况:第一类,企业家确实有罪;第二类,无意识不知不觉中的犯罪;第三类,因法律界限不清导致的犯罪;第四类是被诬陷。这四种犯罪各有不同的背景和原因,田文昌对此做了详细的分析,并对企业家提出警示:确实有罪的话,应当约束自己、保护自己,防止不陷入犯罪;无意识的犯罪,需要更全面及时的法律服务,主动避免自己承担法律责任;法律不清晰导致的犯罪,更要高度重视法律专业服务,经营中左右为难的行为需要法律专业人士予以把关;诬陷类犯罪非因自己原因而获刑,而是被竞争对手利用法律手段、司法机关打成犯罪,这是市场环境、法治环境双重不健全的结果。

  除第一类犯罪外,后三类犯罪都不是有意识主动犯罪,法律不清晰、制度不完善这些因素使得企业家的落马非常悲情。与国企企业家相比,民营企业家的悲情成分更大,国企企业家的主要犯罪类型是贪腐,而民营企业家多在融资问题上犯罪,前者是钱多,后者是没钱。除在获取资金、资源上不如国企企业家外,在司法审判上亦是存在对国企企业家量刑轻、对民营企业家量刑重的倾向。

  田文昌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虽然没有具体案例说明国企企业家、民营企业家在司法上受到不公平对待,但是观念上一直是将国企企业家、民营企业家分开对待,而他们本应是公平的市场主体。

  多年来,王荣利一直将国企企业家和民企企业家分开研究,每次报告中出炉的十大落马企业家总是分成国企企业家和民企企业家两个榜单,之所以这么做,“这是我国的所有制不同、国企和民企管理人员身份不同所决定的。在国企工作的,都是国家工作人员,国家对这部分人有特殊的规定待遇、制度等等,他们的职责是明确的,工资是固定的;而民营企业家则不同,来源五花八门,素质参差不齐,待遇更是随机而行,量力而行等等。

  “由于国企与民企的这些不同,他们的行为方式乃至犯罪方式等都不同,就必须把他们分开研究,无法统一在一起。我们看到,国企管理人员和官员的身份可以互换,而与民营企业家身份是不可能互换的。这就是界限。而这个界限在短时间内是不可能逾越的。”王荣利向记者解释。

  “当前的法制环境对企业家来说风险很大”,田文昌建议应对立法做更加细致明确的规定,营造对国企企业家、民营企业家一视同仁的更加宽容的司法环境。而对于企业家们来说,他们要重视法律,不能要钱不要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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