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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电信或遭宽带接入反垄断调查 是否处罚不明


[ 王云辉 财经国家周刊    更新时间:2011/9/20  ]    

一位工信部电信研究院专家表示,除了有关部门的反垄断调查,未来还需要工信部、国资委等行业主管部门的通力配合,从制度上进行调整,才能真正解决网间结算问题,但这一问题牵一发动全身,其模式调整将对三大运营商的竞争格局乃至整个互联网产业的发展都带来巨大影响,“所以需要全盘的考量,并可能需要更高层面的协调,才有可能完成”。

反垄断亮剑

《反垄断法》已经出台3年,期间也不乏国企遭遇反垄断诉讼,但尚无惩罚案例。

有分析人士认为,原因在于,《反垄断法》第七条规定,国有经济占控制地位的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行业以及依法实行专营专卖的行业,国家对其经营者的合法经营活动予以保护,并对经营者的经营行为及其商品和服务的价格依法实施监管和调控。

有法律界专家认为,中国反垄断的权力设计也增大了对央企的反垄断难度。就目前而言,《反垄断法》把反垄断执法权集中到反垄断委员会,并只有商务部、国家发改委、国家工商总局三家拥有《反垄断法》的执法权,其中商务部偏重外资,工商总局偏重民营经济,发改委则偏重国有企业。

“反垄断暨竞争执法要求专业,但三个竞争执法机构对于特定规制产业的垄断和竞争执法还不专业。”在今年5月的一次反垄断会议上,中国人民大学经济法学研究中心主任史际春说,《反垄断法》没有将反垄断法执法权授予电信、邮政、银行、保险、电力、交通运输等主管部门或监管机构,这避免了监管者与被监管者关系过密,最终受被监管者的利益或情感绑架,但也导致特殊领域的反垄断执法权给了不十分专业的机构,有能力、懂行的机构没有执法权,“如工商部门对互联网产业不十分懂行,就很难搞得清楚其中的竞争问题,哪些行为构成或不构成不正当的竞争和不合理的垄断,也就很难在第一时间介入进行有力、到位、有效的执法。”

同时,也有学者认为,当反垄断进入有专门产业规制机构监管的领域时,也会产生反垄断执法权与产业规制权的冲突与协调问题。

在垄断与不正当竞争边界模糊的情况下,一些产业问题都是“内部解决”,比如2010年的“3Q大战”,虽然一些行为已经触及《反垄断法》,但最终仍是更了解互联网情况的工信部介入进行的协调处理。

这一形势正在出现变化。自去年底以来,发改委、商务部和工商总局的反垄断步伐已经加速,比如发改委,就将价格监督检查司变更为价格监督检查与反垄断局,并于去年底出台了《反价格垄断规定》和《反价格垄断行政执法程序规定》这两部《反垄断法》的细化执行法规。一位国家部委内部人士认为,此次对中国电信的调查,也是有关部门加强反垄断力度的信号传递和试水之举。

“可以预见,未来将会有一些企业进入中国的反垄断名单。”该人士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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