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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旅游条例首次触及家庭旅馆经营 将开听证会


[ 雷浩然 成都商报    更新时间:2011/7/22  ]    

    新版旅游条例拟对违规操作的旅行社加大处罚力度。草案拟规定: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不得从事旅行社业务。若有违反,将由旅游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此外,若旅行社单方面变更书面合同或旅游团队运行计划内容的,将处以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而现行的《四川省旅游条例》中,对此项违规操作的最高处罚额度为3万元。

    此外,草案还拟规定:编制旅游度假区规划,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报批。未经批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国家旅游度假区或省级旅游度假区的称谓从事开发和经营活动。

首次触及“家庭旅馆”经营

引导该行业向好发展

    “草案”中,还有一条拟规定的内容引人关注。第五十八条称,“居民利用自有空闲住宅有偿接待旅游者食宿的,或者向旅游者提供民俗体验、休闲游乐的,接待设施和服务应当达到安全卫生等基本要求,按照旅游接待服务相关标准,保障服务质量。”

    由于四川尚未有针对“家庭旅馆”问题的旅游法规(条例),此规定也让不少人猜测是否意味着四川“家庭旅馆”合法化?“‘家庭旅馆’在三亚、上海等地已很普遍,我觉得有关部门有准备‘放开’这个领域的意向。”成都大学旅游文化产业学院副院长练红宇表示,“家庭旅馆”产生于旅游旺季供不应求时期。不仅便宜,它还提供自助服务,比如你还可以买菜“回家”做饭。“现在,以家庭为单位的旅游者越来越多,‘家庭旅馆’能给身处异乡的游客以温馨感。黑龙江、浙江、海南三亚等地都曾出台过相应的管理标准,四川打算用法规来规范‘家庭旅馆’的服务是件好事,有利这个行业健康发展。”

    参与该“草案”制定的省旅游局有关负责人告诉成都商报记者,“家庭旅馆”合法化问题不属旅游部门负责范围,这回第一次把它提出来,是因为这个行业向好发展需要正确的引导,“过去,很多地方不批的原因,可能在于监管责任不好明确、监管难度大。因此,这次的‘草案’就拟规定,要经营‘家庭旅馆’必须执行相应的旅游服务标准,保障服务质量。”成都市工商局注册分局副局长黄维新也表示,不管是“家庭旅馆”还是商业旅馆,要办理工商营业执照,须先获得公安部门颁发的《特种行业许可证》、卫生部门颁发的《公共卫生许可证》,且必须是商业类的建筑(非“住改商”),都可以来办理“牌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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