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丽怀孕和生育后,均告知谢祖云,说其是孩子生父。被告人深信不疑,并按时寄去抚养费。2004年春,谢得知孩子在丁某前夫处抚养,遂决定强行将孩子带走抚养。2005年3月11日,谢伙同他人来到祝某家附近,化装成钓鱼人进行踩点。13日下午1时许,谢祖云一伙将在门口玩耍的祝某之子带至广东省珠海市隐藏。4月11日,祝某之子被固始县公安局解救。后被告人赔偿被害方1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谢祖云伙同他人拐骗未成年人,使其脱离家庭和监护人,其行为构成拐骗儿童罪。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辩称带走的孩子应系谢祖云亲子,其行为不构成犯罪,因证据不能证实二人具有血缘关系,故不能成立。鉴于被告人谢祖云与被害人母亲有过同居关系,被告人带走被害人系出于收养之目的,其主观恶性不大,且已赔偿被害方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故法院作出前述判决。
(首席记者何正权通讯员吕志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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