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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部:房屋征收按市价评估补偿


[       更新时间:2011/6/8  ]     ★★★

        摘要:国务院发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政府不得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同时废止。行政强拆退出历史。

  变化2 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选

  在原来的《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中规定,“拆迁估价机构的确定应当公开、透明,采取被拆迁人投票或拆迁当事人抽签等方式”。

  而在昨天发布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中明确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协商选定;在规定时间内协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门通过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决定,或者采取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确定”。

  至于评估费用由谁承担的问题,《办法》表示,房屋征收评估、鉴定费用由委托人承担,一般由房屋征收部门作为委托人。

  【解读】陈志表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一个指导思想,就是不能强行征收,要保证被征收人的合法利益。由被征收人来选定评估机构,取消了政府指定评估机构的权力,这是社会公平的体现,也尊重了被征收人的权利。

  不过他认为,选定评估机构的办法,还需细化。“比如要拆一条街,那会涉及很多户,每一户都有自己的想法,但评估机构只能确定一家,如何协调就是一个问题。即便投票,也需要细化操作办法。可以想一下,现在一个小区成立业主大会,投票都那么难,更何况涉及人员更多、利益更大的房屋征收。”

  变化3 评估更多体现土地价值

  在原来的《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中规定,“拆迁估价的方法一般应当采用市场比较法。不具备采用市场比较法条件的,可以采用其他估价方法”。

  而新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中明确,估价师应当根据评估对象和当地房地产市场状况,对市场法、收益法、成本法、假设开发法等评估方法进行适用性分析后,选用其中一种或者多种方法对被征收房屋价值进行评估。

  【解读】 陈志认为,过去,在房屋拆迁的补偿中,体现的主要是房屋的价值。但这其中,土地的价值也很大。而新的条例中,对于土地的价值有了更多的体现。

  “比如,在王府井地区征收,可能这个地段的土地在征收后,要开发成商业,将来获得的利益很大。但如果仅按市场比较法,可能体现得不明显。那么可以假设它在征收后,将来开发项目,会取得多少收益。按照假设计算出的收益,来衡量应该补偿给被征收人的那部分。”

  北京情况

  北京拆迁补偿已参照市场价

  记者从北京市住建委获悉,北京正在制订具体的征收指导意见,将在近期出台。

  据了解,目前北京房屋征收政策,在很多方面已经和国家的新要求一致。

  2009年,北京市住建委下发《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城市房屋拆迁安置和补偿工作的若干意见》明确,拆迁实行货币补偿的,补偿价格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参照近期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交易价格评估确定。并在当年4月的西城区西长安街拆迁中,首次试点根据市场评估价格进行货币补偿,补偿基础价格定为3.07万/建筑平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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