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采取价格临时管制措施后,福建水泥价格大幅回落。12月2日,福建省宁德市的海螺牌42.5强度袋装水泥零售价格比价格管制前,平均每吨零售价格下降20元-50元左右。
与《价格法》相同,《特别规定》也没有明确启动的要件是什么。
李曙光认为,政府应该明确界定限价商品和服务的范围,并且,随着中国市场经济体制逐步完善,政府尽量减少在竞争领域的干预,除非涉及到公共利益,并且《价格法》应该给出公共利益的标准,比如涉及到多少人群,“不是发改委一句话就可以作为依据的”。
12月新修订的《价格处罚规定》对“恶意囤积”定义了三种情况:除生产自用外,经营者库存超出正常的存储数量或者存储周期;经营者大量囤积市场供应紧张、价格发生异常波动的商品;价格主管部门已经告诫,但经营者仍继续囤积。
但新规没有对捏造散布涨价信息、相互串通等行为给予明确定义。
李曙光称,四种违法行为必须要准确定义,否则会伤及无辜,并与市场原理相违背。他指出,市场经济的规律即价高者得,囤积多少,何时卖,都是经营者自己的选择。
对于囤积的查处,2008年政府实行价格管制时,曾对粮食加工商的库存量作出规定。“发现囤积要没收的”,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研究员程国强说。
基于对公开及非公开的案例研究分析,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法律专家认为,目前政府判断价格违法,完全是主观、行政式的方式。
从执法来讲,价格执法由地方价格管理部门执行,在具体的裁量权方面,则由省级及以上的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其依据即为《价格法》和《价格处罚条例》,但是在具体操作中,由于《价格法》等对违法行为定义模糊,地方价格主管部门自由裁量的空间非常大。
吉林省物价局法规处工作人员对本刊记者说,对违法行为的处罚要看具体情况,通常是“检查员拿到案子,回来开会定”。例如,上述三家绿豆经销商被处罚的案例,即为国家发改委委托吉林省物价管理部门实施检查。
上述工作人员介绍说,对于《价格处罚规定》中的四类违法行为,有些至今还未出现过案例,例如,散布捏造价格上涨行为。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史济春说,按惯例,行政处罚需要开听证会,被罚者不满可以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诉讼,但是,听证会的效果可能并不理想。李曙光指出,从理论上讲,听证会应该充分代表民意,每个人都明确为什么被处罚,并且当事人应该有抗辩的机会,而不是“听结果的会”。
李曙光认为,制定《价格法》本来是要规范政府行为,现在反过来给予政府权力,“这跟《价格法》初衷背道而驰”。
管制效果争议
11月29日-12月5日这一周,食用农产品和生产资料价格继续保持回落态势,部分品种降幅较大。国家发改委称,这是“受国家加强市场调控监管的影响”。
不过,行政性管控的效果能否持续,仍然存疑。
北京大学中国经济研究中心霍德明教授认为,打压物价的行政措施在短期内可能会有一定成效,但并没有消弭通货膨胀的基本原因。在未来两三个月乃至在更长时间内,如果主要依靠行政管制手段来缓解通胀,很可能导致市场秩序紊乱,市场供给下降。
以水泥为例,某水泥生产企业的工作人员介绍称,由于运费高,水泥生产商通常选择就地生产,就地销售的模式。此前,各地方政府为达节能减排目标,采取了拉闸限电,从而水泥产量下降,价格飙升。
采取价格临时管制措施后,福建水泥价格大幅回落。12月2日,福建省宁德市的海螺牌42.5强度袋装水泥零售价格比价格管制前,平均每吨零售价格下降20元-50元左右。
上述工作人员指出,这种降价幅度对经销商的影响非常大,因为通常情况下,42.5强度袋装水泥的进销差价也就是几十元。在这种情况下,水泥生产商若希望保住销售渠道,可能跟经销商谈判降价,自己承担一部分亏损。
而如果企业无法通过提高价格转移利率和工资等成本,其未来盈利预期将发生改变。
中国社会科学院金融重点实验室主任刘煜辉(微博)认为,价格临时干预措施短期内会起到一定作用,但是,如果不解决这次物价上涨的根本性因素,即货币超发,过一段时间通胀可能以其他形式出现,例如,农民种粮积极性下降,供给减少。
用管制物价的办法来“治理通胀”,很可能导致商品供给缩减,这是糟糕的结果。
霍德明认为,须看到,国际经济中美元泛滥所带来的能源、原材料价格上涨是通胀的一大推手,由此,相应的对策就是让人民币在汇率制度上与“美元”脱钩。此外,通胀也与中国经济发展的模式密切相关。通货膨胀归根到底都是货币现象,而长期的外贸顺差则导致中国央行大量被动超发货币。
中国经济增长必须从出口依赖,转变以内需为主导。同时,面对生产要素价格普遍上涨,企业也需要从“低成本竞争优势”转向“创新驱动”的盈利模式。新世纪周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