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3日对一起大学生利用腾讯QQ网络相约自杀的民事赔偿纠纷作出一审判决,腾讯被判承担10%的责任。
9月3日,范某父母将邀请儿子自杀的张某和深圳腾讯公司一并告上了法庭。丽水市莲都区法院开庭审理后,法院分别征询了各方的调解意见,但因各方对责任承担意见悬殊而调解未果。
被告张某应承担20%的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死者范某是一个有独立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在没有强迫、威胁的情况下自主地选择了以自杀的方式来结束自己的生命,从预备到实施自杀的整个过程中,一直表现出积极追求死亡结果的主观意志,对结果的发生有支配性的作用,应自负主要责任。
被告张某在QQ群上发布自杀邀请,与范某相互联系,在范某到达丽水后共同购买自杀用具,开宾馆,实施自杀,中断自杀后未采取有效的措施防止范某继续自杀并独自离开,这一系列违法行为是范某死亡的直接原因之一。
在中断自杀之前,被告张某也积极追求死亡结果的发生,主观过错表现为故意。在放弃自杀后,被告张某浇灭正在燃烧的炭,并劝说范某也放弃自杀,已经不再积极地追求死亡结果的发生。但其误以为用水浇灭燃烧的炭就可以完全阻止自杀的继续。
同时,被告张某因其先前邀请、预备并实施自杀的行为使范某的生命安全在其离开时仍然处于危险状态,因此担负有效地解除危险状态的民事义务。
但在明知范某仍有强烈的自杀欲望的情况下却未采取有效的措施防止范某继续自杀并独自离开,故被告张某仍有过错,应承担20%的赔偿责任。
腾讯公司应承担10%的赔偿责任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第七条规定“从事互联网业务的单位要依法开展活动,发现互联网上出现违法行为和有害信息时,要采取措施,停止传输有害信息,并及时向有关机关报告”。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张某多次在不同的QQ群上向不特定的对象长期公开告示自杀邀请,被告腾讯公司一直未采取措施停止传输“相约自杀”这一可能危害他人生命健康身体权的信息,长期放任违法行为和有害信息的存在,不履行监控、事后处理的法定义务,对死亡事件发生也有过错,应承担10%的赔偿责任。据12月
4日《检察日报》
【相关新闻】
网络屡现“自杀者联盟”“自杀QQ群”
2日,记者在网上通过百度搜索“自杀者联盟”,电脑界面上立刻弹出了大量相关网站和内容。这些“自杀者联盟”网页上也有大量粉丝跟帖。
记者在一网站上看到有这样一篇文章。“过来,我们是一个联盟。我们要死。你没有感到吗,生命毫无意义。我们应该死掉,把世界留给那些个不想自杀的人。我们是避孕失败的结果,是一次错误的进入,是大自然不堪回忆的一场存在。”另一网页上则有网友写道:“自杀联盟,我现在觉得生命很悲哀。已经绝望,没有退路了,我想在某一天结束自己的生命。如果,你也觉得生活是一种痛苦,那咱们就选个日子一起飞向天堂吧。我们不是不热爱生命,真的是到了没有退路的地步了,请理解。”
除了“自杀者联盟”外,网络上还不乏“自杀QQ群”等集体相约自杀的网络载体。据12月3日《长江日报》
【专家说法】
个人自杀意念会通过网络扩大化
针对青少年网络“相约自杀”这一现象,丽水市第二人民医院科教科科长、心理学专家徐松泉分析说,通过网络相约自杀的人群中大致有两类,一类是自身有抑郁障碍,一类是遇到了困难挫折用自杀的消极方法应对。在自杀前,他们会有孤独、恐惧的心理,因此借助网络征集自杀同伴,互相壮胆。这个过程中,个人的自杀意念会通过网络扩大化,一个人的情绪和行为会感染和影响到更多的人,产生一种从众效应,其危害性不言而喻。
徐松泉认为,在平时生活中,父母与孩子要多进行沟通,多关注孩子的心理需求,比如被尊重、被认可、被关注、被赏识等。
徐松泉也建议,要有效地防止这样的群体性自杀行为,除了周围的亲朋好友要给予他们同情、进行劝阻外,监管部门也应当阻止自杀意念扩散和传播,有必要建立专业的危机干预机构,或许可以成立“反自杀联盟”来干预网络,“把那些靠近死亡边缘的人拉回来”。据12月2日《都市快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