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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采购不得指定供应商


[  海峡导报    更新时间:2005/8/22  ]    ★★★

    记者昨日从省政府获悉,《福建省省级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已正式出台。《办法》规定单位采购不得指定品牌(控购小汽车、协议定点采购方式除外)和供应商。

    根据《办法》规定,今后,凡纳入省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的项目,应当实行政府集中采购;纳入省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外的货物,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达到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实行部门集中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实行分散采购。而且,单位采购的具体项目,只报品名、规格型号、技术指标,不得指定品牌(控购小汽车、协议定点采购方式除外)和供应商。

    公开招标为主要采购方式

    《办法》规定,政府采购单位应在采购资金落实的情况下,根据省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编制政府采购计划,报省财政厅办理采购计划批复手续,定点协议采购部分的采购计划直接报省政府采购中心办理。  

    政府集中采购,应以公开招标为主要采购方式。对于省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的项目,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达到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必须实行公开招标方式采购;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在50万元以下的,其中通用的政府采购项目原则上应实行公开招标(控购小汽车除外),本部门、本系统有特殊要求的项目,也应以公开招标为主要采购方式。此外,省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外的货物,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达到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部门集中采购项目,由采购单位委托采购代理机构进行公开招标。对于分散采购项目,采购单位可自行采购,也可以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

    自行采购须报省财政厅备查   

    对于省属高等院校、科研机构采购属于省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范围内的科研、实验设备,可按照《政府采购法》及有关规定的要求,自行组织采购,也可委托采购代理机构组织实施。自行组织采购的,必须依有关规定,成立政府采购领导机构,制定政府采购管理的具体办法,并报省财政厅备查。  

    《办法》强调,各采购单位不得将应当实行集中采购的货物、服务化整为零或以其他方式规避集中采购,也不得将应当实行公开招标的货物、服务化整为零或以其他方式规避公开招标。 

    据了解,今后,对于需求频繁、数量较少、金额不大,而且在使用过程中必须保证连续供应和服务的部分通用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实行协议、定点采购。但确定协议、定点供应商及其所供货物品牌、规格型号、采购价格、供货期限、服务承诺等,原则上必须采用公开招标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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