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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牛称曾遭伊利花费超过590万元“抹黑”


[  新京报    更新时间:2010/10/22  ]     ★★★

        摘要: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具体是指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行为,如果这种行为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要判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本报讯 今日凌晨零点左右,蒙牛以电子邮件形式向本报记者发来声明称,近年来蒙牛集团曾多次遭遇诽谤事件,其中,“经公安机关查实,2003年到2004年间,伊利集团曾花费超过590万元,雇佣公关公司对我公司进行新闻攻击”。

  对于蒙牛的指控,今日凌晨零点30分,伊利集团公共事务部相关负责人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对此不做回应。

  蒙牛声明:

  遭伊利策划虚假新闻诋毁

  蒙牛首次在声明中提及“未晚事件”,并提供4个附件作为证据。声明称,“未晚事件”是由当时伊利液态奶的主要负责人主谋,并亲自操作,“未晚事件的案子至今未撤,仍悬在那里,等待处理。”

  声明称,2003年到2004年间,伊利集团委托其合作公司北京未晚品牌(国际)传播机构,采取收买媒体等方式,广泛制造并传播蒙牛负面信息。经公安机关查实,在所实施的5次行动中,双方共签署合同款总额592.17万元,在全国11个省会城市的平面媒体及网络发表诋毁蒙牛乳业文章上百篇。事发后,“未晚”总经理杨××等3人被刑事拘留。

  蒙牛声明称,在公安机关查获的多份伊利集团与该机构签署的合同中,其中的一份合同里,双方约定,伊利集团付给后者444.3万元,用以实施所谓的“伊利集团号外行动整合公关传播”。行动采取的主要手段是,以支付“广告费”的名义购买版面,发表《蒙牛广告涉嫌欺诈》等诋毁蒙牛的虚假新闻。伊利回应

  蒙牛指控想借此混淆视听

  对于蒙牛的指控,今日凌晨零点30分,伊利公共事务部相关负责人接受本报采访时称,“如果蒙牛说的是真的,他们掌握了这么多证据的话,为什么当年没有拿出来提供给警方?这个事件关键要听警方怎么说,而不是听蒙牛讲,蒙牛这样做是想借此混淆视听。”

  “我们这次报案是针对攻击伊利QQ星儿童奶的事情,没把这件事情讲清楚,为什么还要把那些陈芝麻烂谷子的事情拿出来故意把公众搞晕?”该负责人称。

  ■ 相关新闻

  伊利遭攻击案批捕疑犯增至4人

  呼市警方称尚无证据显示此案与蒙牛高管有关,今日开发布会

  本报讯 (记者刘刚)伊利集团“QQ星儿童奶”遭恶意攻击案曝光进入第三天,记者昨日从呼和浩特市公安局获悉,涉案批捕疑犯已增至4人,未对北京博思智奇公关顾问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杨再飞采取强制措施,同时尚无证据显示此案与蒙牛集团高管有关。呼市警方将在今日上午召开新闻发布会。

  蒙牛公关顾问公司3人被批捕

  呼市警方向记者证实,伊利集团商业信誉商品声誉遭恶意攻击的案件侦破后,截至昨日正式批捕的犯罪嫌疑人已增至4人,李友平、张明2人仍在逃。此前,涉案的蒙牛“未来星”品牌经理安勇、北京博思智奇公关顾问公司的郝历平、赵宁3人于10月16日被批捕。21日,北京博思智奇公关顾问公司的马野被批捕。

  据悉,批捕机关是呼和浩特市检察院,4嫌疑人所涉均为“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目前已被带回呼市接受调查。

  呼市警方称,根据目前掌握的证据显示,此案系个人行为,没有牵扯更多人,尚无证据显示与蒙牛集团高管有关,“如果涉及其他人,不可能不抓捕”。同时,呼市警方表示,此案仍处于进一步侦查阶段,“2人在逃,案件会发展到什么程度,谁也不知道”。

  呼市警方还透露,目前调查的情况显示,此案无涉圣元公司。此前,网络传言指称蒙牛聘请涉案公关公司也是圣元乳业“激素门”事件的幕后黑手。

  警方尚未对杨再飞采取强制措施

  同时,对于杨再飞是否涉案,呼市警方向本报记者证实,至今尚未对杨再飞采取强制措施。伊利集团公开的声明称,杨再飞系北京博思智奇公关顾问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同时还是蒙牛乳业总裁助理,蒙牛对此予以否认,称杨再飞“早已离开蒙牛”。杨再飞日前接受时代周报采访时,对其身份回应:“我始终只有一职,就是博思智奇的总经理。”此前,有网络和媒体报道,博思智奇公关公司创始人杨再飞涉案,被警方带走调查。

  另外,记者从呼和浩特市公安局宣传部门获悉,该局将于今日上午10点举行新闻发布会,内容与“破获雇佣公关公司发帖损害伊利商誉案件”有关。

  ■ 律师说案

  涉嫌损害商誉最高可判两年

  昨日,德衡律师集团(北京)事务所律师张兴宽在接受本报采访时表示,伊利遭遇恶意攻击案,可能会涉及到《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条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但最终这要由公安机关的侦查结果来确定。

  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具体是指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行为,如果这种行为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要判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此外,昨日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马光远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说,该案涉及到《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4条规定:“经营者不得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还有《刑法》里的商业诽谤,这都是要判刑的。本报记者 李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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