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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商品要负连带责任


[  中国质量报 刘晓红    更新时间:2005/8/19  ]    

  国家的权威部门、社会团体、社会中介机构或名人明星,在市场活动中,处在“中间人”、“裁判员”的位置,或知名度具有一定的影响力,其推荐的商品对消费者购买商品具有引导作用,影响消费者的选择方向。如果其推荐、保证不实,将误导消费者,使消费者权益受到损害。为此,《民法通则》、《产品质量法》、《广告法》对推荐商品及广告宣传所承担的法律责任有规定:

  《民法通则》规定: 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个人的财产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产品质量法》规定: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认证机构必须依法按照有关标准,客观、公正地出具检验结果或者认证证明。 

  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其他国家机关以及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不得向社会推荐生产者的产品;不得以对产品进行监制、监销等方式参与产品经营活动。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认证机构出具的检验结果或者证明不实,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对因产品不符合认证标准给消费者造成的损失,与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承担连带责任;情节严重的,撤销其认证资格。

  社会团体、社会中介机构对产品质量作出承诺、保证,而该产品又不符合其承诺、保证的质量要求,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与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承担连带责任。

  《广告法》规定: 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商品或者服务,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社会团体、中介机构、名人明星要学法、用法,慎重推荐,当品牌形象“大使”、“代言人”要三思,遵守社会公德、诚实守信。切莫为了金钱,失去诚信,招惹官司,后悔莫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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