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年仅23岁的河南小伙子魏清安被误判为强奸犯。5月3日,被执行枪决。随后的6月,真凶落网,并主动交待了犯罪经过。这惊动了有关部门。随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省公安厅派人参加的联合调查组,对魏清安一案进行复查,如今回顾26年前的洗冤实录,仍让人心情复杂……
对于大衣的来历,田玉修的供述就像讲故事一样生动———田本是洛阳偃师县人,平时住在巩县回郭镇柏玉村,与魏清安所在的干沟村相邻。有一天,他路过附近的一个村,两个农民正在打架,其中的许某将大衣脱下来,让田玉修给他拿着。就在两个农民打得不可开交时,品行卑劣的田玉修趁机带着大衣跑了。在郑州嫖娼时,大衣和手表一样,都被大同路派出所暂扣。
好在时间不久,调查组让大衣的原主人许某从大同路派出所收缴的一批大衣中辨认,他很容易找到了自己的大衣;再让田玉修辨认,他确认这件大衣就是当时作案时所穿的大衣。
第四个物证:皮鞋。由于案发现场是庄稼地,遗留的足迹表明,作案者脚穿皮鞋,且鞋底钉有铁掌。魏清安供称,他作案时穿的是一双三接头的皮鞋,鞋底钉了四个铁掌。同时,魏清安还画了一副鞋底花纹图,与案发现场提取的足迹花纹一模一样。
但是,经过认真调查,魏清安家从来没有三接头皮鞋,更没有在鞋底钉过铁掌。既然如此,魏清安为什么能够熟练地画出与现场完全一致的鞋底花纹呢?检察长赵文隆在一次有“两高”人员参加的讨论会上说:“这实际上是逼、诱、骗的结果,根本不可信。据我们调查,魏清安被关押期间,办案人员在审讯过程中,对他进行罚跪、捆打、电警棍捅、车轮战、不让他睡觉等手段。更令人气愤的是,趁家人给魏清安送饭之际,在馒头内夹纸条,以魏清安爱人的口气说:‘局长叫你承认,你就按他们的意思说,承认就没事了’。”
“至于作案现场鞋底花纹的痕迹,巩县公安局派了一个‘耳目’叫杨某,为获取证据,公安民警刘某将皮鞋痕画好后交杨某诱使魏清安照画,甚至在审讯时魏清安画不圆,还是刘某提笔代画的,这就是问题的真相。”赵文隆说,“如果没有事前准备,在座的各位谁能准确地画出自己的鞋痕花纹呢?因此说,画得越准确,可信程度就越低。”
再看田玉修的交代。他在作案后,将当天穿的皮鞋与他哥哥的作了对换。调查组几经查找,终于在山西的一个煤矿找到了田玉修的哥哥,证实田玉修交代属实,兄弟俩人对皮鞋外观的描述与现场相吻合。
至此,魏清安被冤杀的事实已经毋庸置疑,剩下的只是通过司法程序予以纠正、有关部门进行善后赔偿的问题。
案件复查遭遇重重阻力
调查组历时八个月,基本查清了整个案件,确认魏清安强奸、抢劫一案系冤案,应当通过司法程序予以纠正。
王绳祖说,当初立案调查时,虽然从上到下都表示支持,但后来的事实证明,那些所谓“依法办事,严肃查处”之类的表态,更多的是一种官腔。在案件调查过程中,阻力重重,特别是魏清安一案的原办案机关,不仅不配合,反而有意刁难,为案件的复查制造了许多障碍。
以时任刑检处处长王绳祖为主的调查组起草了关于魏清安一案的复查报告,在省、市、县三级政法委和公、检、法部门有关人员参加的案情通报会上,原办案机关首先发难,纠缠一些枝节问题,试图否定调查结论。
王绳祖怒不可遏,要求与魏清安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单位予以回避,“既然是省检察院牵头,那我们就要一查到底!”
无可奈何之下,时任检察院检察长的赵文隆只好进京向最高人民检察院请求协助,获得支持。1986年3月26日,河南省检察院向最高人民检察院提交了关于魏清安一案的复查报告。随后,最高人民检察院开始调卷审查,并会同中央政法委和最高人民法院研究此案的问题。
大约在1986年七八月份,中央政法委和“两高”派出三名工作人员,组成联合调查组,赴河南对魏清安案件进行最后复查。
调查组首先听取了赵文隆等人的汇报,对其中存在争议的问题进行了公开辩论。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检察厅的陈燕麟提出,魏清安当初是由受害人秘密辨认出来的,为什么会发生错误呢?
赵文隆说,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辨认不能单独作为证据使用,而只是公安机关的一种侦查手段。即便如此,本案中的辨认环节也显得太草率。案件发生于1983年1月25日,辨认是在3月5日,相隔40来天,辨认的准确性值得怀疑;魏清安脸上有个疤痕,还长着一个红色的痣,当时左手受伤,被纱布包着。这些非常明显的外貌特征,受害人从未提到,这是不正常的。